票據法修法,需要同道關心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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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udriana
at 2017-08-28T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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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不少律師FB都有轉貼了,但金管會的修法有很大的問題,需要點出來:(1)違反平
等原則,獨厚自己所轄事業;(2)因噎廢食,防止暴力討債可以藉由律師參與,矯正本票
裁定的合理性
【新聞內容】:金管會已修訂「票據法」,未來僅金融機構或集保機構擔任付款人或持
有本票為金融機構者,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問題】為什麼獨厚金融機構?明顯違反平等原則
為什麼只有金融機構持有的本票可以強制執行?明顯違反平等原則。
金管會自己也說,「兼顧合理工商業活動」(udn新聞)
難道合理工商業活動,只有金融機構嗎?金管會偏袒自己所轄事業也太明顯了
難道台積電買設備、中船買船,這樣的工商業交易不值得保障嗎?
並不是只有金融機構的債權值得保障?
民眾間的和解,訴訟外的和解解決機制,這些債權也都值得保障
【新聞內容】: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本票裁定制度於工商業交易、企業籌
資及金融實務使用普遍,並廣泛做為債權確保及追償工具;但過去常有本票遭到濫用,
成為詐騙、暴力討債及剝削外勞的工具。
【問題2】很明顯是因噎廢食。明明有其他機制可以解決這問題,卻因噎廢食來,廢常
就算了,偏偏還為自己所轄事業開後門
律師不得就違法事項為見證。
既然金管會認為本票的原因關係有問題,這點可以透過律師見證來輔助改善。也就是要
聲請本票裁定,以經律師見證過者為限,來確保本票發票人是出於自由意志所開立本票
。若是日後出了問題,大可將律師懲戒。
牌照取得不易,我認識的律師大多愛惜自己羽毛。
但金管會卻採取了很奇怪的方案,不考慮其他行業也有工商需求,也有債權擔保履行的
問題,獨厚自己所轄的金融業(從此可見本票強制執行還是有必要性)。既然有必要性
,明明有其他機制可以處理,例如透過律師見證來避免違法開立本票。
除了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外,這樣的議題也值得律師們關注。已拜會律師公會前理事長,
打算向公會理事會提案(這樣講出來,好像要趕快寫完),希望各位同道也能關注此
議題。
執票人限金融機構 本票討債成歷史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1127879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實施50年的本票制度將有重大變革!金管會已修訂「票據法」
,未來僅金融機構或集保機構擔任付款人或持有本票為金融機構者,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類似用簽本票討債等行為將走入歷史,預計明年實施。
票據法修訂 明年實施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本票裁定制度於工商業交易、企業籌資及金融實務使用
普遍,並廣泛做為債權確保及追償工具;但過去常有本票遭到濫用,成為詐騙、暴力討債
及剝削外勞的工具。
莊琇媛說,為杜絕本票因簽發容易遭犯罪集團濫用,且考量實務上不當利用本票裁定者多
為民間債權,因此將大幅限縮聲請強制執行的本票範圍。
金管會指出,已修訂「票據法」,未來銀行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發出的本票,或
金融機構拿出來的本票,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希望有效防範歹徒透過本票不當討債
或暴力脅迫。
金管會表示,修正草案需經30天預告,送政院核定後,再經立院審查,預計明年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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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原則,獨厚自己所轄事業;(2)因噎廢食,防止暴力討債可以藉由律師參與,矯正本票
裁定的合理性
【新聞內容】:金管會已修訂「票據法」,未來僅金融機構或集保機構擔任付款人或持
有本票為金融機構者,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問題】為什麼獨厚金融機構?明顯違反平等原則
為什麼只有金融機構持有的本票可以強制執行?明顯違反平等原則。
金管會自己也說,「兼顧合理工商業活動」(udn新聞)
難道合理工商業活動,只有金融機構嗎?金管會偏袒自己所轄事業也太明顯了
難道台積電買設備、中船買船,這樣的工商業交易不值得保障嗎?
並不是只有金融機構的債權值得保障?
民眾間的和解,訴訟外的和解解決機制,這些債權也都值得保障
【新聞內容】: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本票裁定制度於工商業交易、企業籌
資及金融實務使用普遍,並廣泛做為債權確保及追償工具;但過去常有本票遭到濫用,
成為詐騙、暴力討債及剝削外勞的工具。
【問題2】很明顯是因噎廢食。明明有其他機制可以解決這問題,卻因噎廢食來,廢常
就算了,偏偏還為自己所轄事業開後門
律師不得就違法事項為見證。
既然金管會認為本票的原因關係有問題,這點可以透過律師見證來輔助改善。也就是要
聲請本票裁定,以經律師見證過者為限,來確保本票發票人是出於自由意志所開立本票
。若是日後出了問題,大可將律師懲戒。
牌照取得不易,我認識的律師大多愛惜自己羽毛。
但金管會卻採取了很奇怪的方案,不考慮其他行業也有工商需求,也有債權擔保履行的
問題,獨厚自己所轄的金融業(從此可見本票強制執行還是有必要性)。既然有必要性
,明明有其他機制可以處理,例如透過律師見證來避免違法開立本票。
除了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外,這樣的議題也值得律師們關注。已拜會律師公會前理事長,
打算向公會理事會提案(這樣講出來,好像要趕快寫完),希望各位同道也能關注此
議題。
執票人限金融機構 本票討債成歷史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1127879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實施50年的本票制度將有重大變革!金管會已修訂「票據法」
,未來僅金融機構或集保機構擔任付款人或持有本票為金融機構者,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類似用簽本票討債等行為將走入歷史,預計明年實施。
票據法修訂 明年實施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本票裁定制度於工商業交易、企業籌資及金融實務使用
普遍,並廣泛做為債權確保及追償工具;但過去常有本票遭到濫用,成為詐騙、暴力討債
及剝削外勞的工具。
莊琇媛說,為杜絕本票因簽發容易遭犯罪集團濫用,且考量實務上不當利用本票裁定者多
為民間債權,因此將大幅限縮聲請強制執行的本票範圍。
金管會指出,已修訂「票據法」,未來銀行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發出的本票,或
金融機構拿出來的本票,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希望有效防範歹徒透過本票不當討債
或暴力脅迫。
金管會表示,修正草案需經30天預告,送政院核定後,再經立院審查,預計明年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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