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概念請教 - 金融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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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簽發票面金額100萬支票予丙,丙不慎遺失為丁所拾獲,丁記名背書轉讓予戊以支付貨
款100萬元 請問戊是否可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1. 戊不得行使權利,因戊係自無權利之丙所受讓
2.戊可行使權利,基於票據行為獨立性原
3.戊不得行使權利,因丙惡意取得票據
4.若戊係善意,則可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答案是4 但是是猜中的
自己也想不通原理

因為卡在下面這個點

票據法14條「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之票據權利」

丁是過失取得票據,所以應該沒有票據權利
所以記名背書應該也不算數吧?
這樣戊為什麼能夠行使權利呢


不好意思,最近才剛開始讀票據法
這個地方不懂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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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ry avatarMary2018-09-06
丁撿到票據和戊收票據是獨立事件,戊如果不知情就是善意
取得,這是為了保障戊的權利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8-09-09
丁惡意無票據上權利戊不知則為善意取得,為善意第三人
Ula avatarUla2018-09-12
因為戊是不知情者
Cara avatarCara2018-09-15
是指丁不得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