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第36條疑問 - 金融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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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問題的是第244題

依據第三十六條

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第一段所說的不生效力是指背書不生效力 還是金額之一部分背書這個條件不生效力呢

因為上課做的筆記中是寫一部分/條件不生效力 但背書行為依然有效 想知道是不是我失神聽錯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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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inah avatarDinah2017-03-17
匯票100萬 小明在背後寫背書10萬 此背書不生效力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7-03-19
一部背書不生效力,背書行為無效。背書附條件,條件視為無
記載,背書行為有效。
Megan avatarMegan2017-03-21
如有錯誤請其他大大幫指出@@
Olivia avatarOlivia2017-03-22
所以36條前半講得不生效力是指背書行為無效 後半有條
件是條件無記載 背書行為有效 這樣理解是對的嗎
Iris avatarIris2017-03-24
Edwina avatarEdwina2017-03-26
想順便問問在座的大大,若是收到現金支票沒有開抬頭沒禁背
要領現金,票背若塗改到可以領現嗎?有相關法規有講到這
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