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票據法金額變造問題 - 金融業討論Carol · 2010-10-01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有個疑問想請教各位前輩 票據法第11條提到,票據文字金額不得改寫,改寫該票據無效 但提到票據變造時, 又常用變造金額的例子 ex.甲簽發本票一紙給乙,金額台幣壹拾萬元 乙將金額變造為壹百萬元後背書轉讓給丙 丙屆期滿提示未獲付款。 甲為發票人,係在變造以前簽名,依變造前文義壹拾萬元負責 乙係在變造後簽名,應依變造文義即壹百萬負責。 問題是,不是說文字金額變造該票據即無效嗎? 那為什麼還有依變造前後區分權責的問題呢? -- 金融業All CommentsAnonymous2010-10-05應該是: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該記載事項之Hedda2010-10-10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Ophelia2010-10-15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Erin2010-10-19無效。丙是善意執票人且不知道票據已經變造,所以得Ursula2010-10-24請求乙依變造後的文意負責,不知這樣解釋你能否接受個人覺得你有點鑽牛角尖了!Cara2010-10-29不得對抗任意之善良第三人Necoo2010-11-03這個問題一點都不會鑽牛角尖,缺了一個環節想不通很正常Sarah2010-11-07第11條並沒有說金額改寫會使票據無效吧?應該說金額改寫是由Delia2010-11-12有權利人所改寫,適用§11第三項,仍有效;若是由無權利人改寫,則適用§16。William2010-11-17對不起,我看錯想錯,請忽略我以上發言,票據金額改寫會使票據無效。Rosalind2010-11-22喔喔~原來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感謝樓上前輩Related Posts請教97年台銀會計貨銀數題哪一家銀行有提供公司內部做的營養午餐?土銀97年資訊人員A卷第9題星展與匯豐理專比較期貨助理交易員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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