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金額變造問題 - 金融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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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疑問想請教各位前輩

票據法第11條提到,票據文字金額不得改寫,改寫該票據無效

但提到票據變造時,

又常用變造金額的例子


ex.甲簽發本票一紙給乙,金額台幣壹拾萬元

乙將金額變造為壹百萬元後背書轉讓給丙

丙屆期滿提示未獲付款。

甲為發票人,係在變造以前簽名,依變造前文義壹拾萬元負責

乙係在變造後簽名,應依變造文義即壹百萬負責。



問題是,不是說文字金額變造該票據即無效嗎?

那為什麼還有依變造前後區分權責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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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0-10-05
應該是: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該記載事項之
Hedda avatarHedda2010-10-10
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0-10-15
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
Erin avatarErin2010-10-19
無效。丙是善意執票人且不知道票據已經變造,所以得
Ursula avatarUrsula2010-10-24
請求乙依變造後的文意負責,不知這樣解釋你能否接受
個人覺得你有點鑽牛角尖了!
Cara avatarCara2010-10-29
不得對抗任意之善良第三人
Necoo avatarNecoo2010-11-03
這個問題一點都不會鑽牛角尖,缺了一個環節想不通很正常
Sarah avatarSarah2010-11-07
第11條並沒有說金額改寫會使票據無效吧?應該說金額改寫是由
Delia avatarDelia2010-11-12
有權利人所改寫,適用§11第三項,仍有效;若是由無權利人改
寫,則適用§16。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0-11-17
對不起,我看錯想錯,請忽略我以上發言,票據金額改寫會使
票據無效。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0-11-22
喔喔~原來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感謝樓上前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