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金額變造問題 - 金融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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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eji (yes)》之銘言:
: 有個疑問想請教各位前輩
: 票據法第11條提到,票據文字金額不得改寫,改寫該票據無效
: 但提到票據變造時,
: 又常用變造金額的例子
: ex.甲簽發本票一紙給乙,金額台幣壹拾萬元
: 乙將金額變造為壹百萬元後背書轉讓給丙
: 丙屆期滿提示未獲付款。
: 甲為發票人,係在變造以前簽名,依變造前文義壹拾萬元負責
: 乙係在變造後簽名,應依變造文義即壹百萬負責。
: 問題是,不是說文字金額變造該票據即無效嗎?
: 那為什麼還有依變造前後區分權責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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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第十一條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
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

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以原po的例子

簽發本票
========>乙
交付

可以得知甲跟乙之間有著十萬元的財貨關係

於是甲簽發本票給乙,若甲改寫金額為五萬元

乙絕對不會接受,並依第11條第三項,主張票據無效

要求甲重簽發一張本票。

變造金額
乙========>
背書轉讓

乙變造金額為壹百萬元後背書轉讓給丙,

可以得知乙跟丙之間有著壹百萬元的財貨關係

丙屆期滿提示未獲付款,但丙是善意取得這張本票

依票據法第16條處理,參考上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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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0-10-03
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