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微整理一下... - 公職
By Kyle
at 2010-03-06T02:10
at 2010-03-06T02:10
Table of Contents
作一些補充
※ 引述《R3210 (很恐怖...不要問...)》之銘言:
: 針對之前的想法作了一些修正,覺得不適當的或是可以再簡略的打出來
: 我這裡另外有作一份附條文的word版,如果有人代表發言的覺得OK,可以和我要檔案
: 獎優汰劣還是剷除異己?留住人才還是留住權貴?
: 本草案總說明稱「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作準確客觀之考核。又考績
: 之目的旨在拔擢優秀人才,並對績效不佳人員予以輔導、訓練,藉由獎勵優秀及輔導表現
: 不佳者之機制,以提升政府績效」。惟整部草案,只見不斷限縮升遷管道及懲罰機制,並
: 增加主管權力。而獎勵與懲罰完全不成比例。優等之獎勵與淘汰制度明顯失衡。
: 第五條第二項
: 要各機關自己訂定考核標準,又要丙等不得低於3%,若是該機關同仁都達到標準,從哪找
: 這3%出來?
: 第六條之二
丙等的部份,最大的攻略點還是,完善的打考績程序、方法均應明定於考績法當中
才打破現在無限循環的命題
目前考試院的邏輯是
現在大家都輪考績,所以我就強制訂比例,訂了比例大家都不會輪
但是強制訂比例跟輪考績並沒有相關連,也就是兩件事可以同時作
必須請考試院提出更明確的學理 來說明訂比例大家就不會輪考績
如果無法證明,就代表這個解法方法不能解決問題
也就是「用了正確方法解決錯誤問題」(第三類型的錯誤)
就是俗語說的「錯誤的政策的比貪污更可怕」
講到這…後面就可以講一些芭樂的 像是當年的甲等特考...
: 除第11款外,前述10款皆可謂違法亂紀之情事。績效不彰也許有其原因,並不全然違法亂
: 紀,將其同列為丙等事由,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
: 第七條第二項
: 乙等與績效不彰有何關聯?為何連三年乙等即調離主管職?修法理由完全未說明何以乙等
: 代表不適任,是否仍存有「主管就是要甲等」的思惟?
: 第九條之一第一項
: 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已規定考試院負責考績法制事項,係因主管較為瞭解部屬平日表現,
: 今日明定丙等不得低於3%,等於干擾主管評比考績權利,違反憲法規定及權力分立原則。
: 另機關內各科室業務不盡相同,試問研考與總務之績效如何評比高低?
: 第九條之一第三項
: 雖有訂定甲等比例於各官等之限制,但參第九條之一第三項,優等於各官等之比例居然毫
: 無規定,優等是否仍淪為長官自肥工具?
: 簡薦委受考甲比率雖不得高於75%,卻又規定主管人員考甲不得超過85%,會否使高職等非
: 主管及低職等主管人員淪為代罪羔羊?
: 另修法理由謂:避免優等淪為輪流或考列人數比率偏高等而訂定5%比例。惟優等訂定比例
: 與避免輪流有何關聯?會輪流的就算是1%也會輪流,修法理由之謂實在難以理解。
官職等之區分除了俸給的不同,最重要在民國76年兩制合併時最重大的用意就是
將職務、責任能有明確的區分,但目前實務的狀況,官職等的工作沒有特別區分
低官職等責任重工作多,高官職等責任輕工作少的情況多所在有,所以若不能實踐當初
官職等併立的精神,非主管應不分官職等一體受考,並用同一比例即可。
: 第九條之一第六項
: 司法官雖由憲法保障終身職,惟身分保障與考績何干?為何未設置丙等比例?是看一般公
: 務員好欺負嗎?且甲等比例85%亦過高。法官績效若如此優良,何以媒體時常報導司法不
: 公?
: 第九條之三第一項
: 請問不同業務之各機關如何比較績效?文化局及社會局之績效如何比較?區公所與戶政事
: 務所、稅捐稽徵所之績效如何比較?
: 另外若是數機關皆達到其標準,最後一名就要增加丙等人數是否太不合理?公部門並非私
: 人企業,強迫式的績效評比有何意義?
: 第十一條第一項
: 乙等並非績效不彰,為何將一甲二乙得升等之規定刪除?不斷限縮獎勵並增加淘汰制度,
: 根本無法有效激勵士氣,只會使團體凝聚力降低
: 第十二條第二項但書
: 此條但書變相增加主管權力,與獎優汰劣根本毫無關聯,恐怕會淪為有心人士綁樁及打擊
: 異己的工具。
: 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
: 同儕評比僅作為上級評比之「參考」,仍無實質作用,還是有長官可能完全不理會部屬意
: 見,缺乏下對上評比更有可能造成主管結黨營私打擊異己。
本處的著力點,更在於同儕之間的評比並不是相互競爭,而是相攻訐,造成黑函文化再度
盛行,同事之間無法相互愛護,學習成長,又怎麼能夠有好的工作環境,沒有好的工作環
境如何要展現好的一面來服務民眾?
: 第十四條第二項
: 是否應加入部屬對主管之意見?全由機關首長評擬,除了增加首長權力之外看不出有何功
: 用。
: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 警察、關務、醫事人員皆適用此法,請問績效要如何評比?破案數多績效高?還是核准貨
: 櫃的文多績效高?只會說績效標準讓機關自己定,又要限制丙等不得低於3%,若是機關每
: 個人都達到標準要怎麼選這3%?
: 我們認為現行考績制度的缺陷在於無法公平落實,而非沒有淘汰機制,原本就有丙等丁等
: ,修法理由卻一直說無法達到汰劣成效,兩者根本無關,該檢討的是如何讓長官公正打考
: 績。改革應該針對問題進行改革,而不是隨便改改隨便喊喊,失敗的改革根本不能算是政
: 績。
: 且草案中只見增加主管權力,對於績效標準毫無著墨;另外同儕互評制度僅作參考簡直毫
: 無用處,我們認為同儕評分應該佔一定比例,但多少比例可以再討論;除了同儕評比之外
: 還應該增加下對上之評比,因為不得部屬愛戴及信任的長官要如何領導眾人?
建議應修正考績法第九條,區分主管與非主管分開評分,其考列之比例應相同分開計算
考績修正法第九條之二之修法理由謂「主管人員於機關內係擔任承上啟下之關鍵性角色
,其工作績效表現之優劣,深切影響機關之績效」而主管人員的「工作績效」便在於管理
因此,似應明定主管考核項目:其組織管理佔百分之四十、領導統御佔百分之四十、政策
規劃與執行佔百分之二十,並應比照非主管受考人於考核項目訂立消極要件:
例如:若其屬官考列丙等一人,該年考績不得為乙等以上
若其屬官考列丙等兩人,該年考績不得為丙等以上,並應重新接受文官培訓學院領導
課程再教育六個月,教育期間俸級降一級。
若其屬官考列丙等三人,應調離非主管職務,並減俸級二級。
若其連續兩年其屬官皆有考列丙等,主管亦應調離非主管職務,減俸級二級,並於
五年內均不得銓敘主管職務
若其連續三年其屬官皆有考列丙等,不得再任主管職務。
: 考試院若執意通過此版本,那公務人員協會法也應該修改,准許公務人員有集會遊行及罷
: 工權,因為當初限制公務人員集會權利的理由是國家已給予公務人員一定保障,既然今天
: 要剝奪公務人員的保障,當然要還給我們完整的勞動三權。
首先應限縮組成公務人員協會成員,凡領有主管加給,並具簡任任用資格之人員應排除其
外,其次,針對公務人員之勞資爭議處理、罷工權、團體協商權均應予以明定
並且公務人員協會若達法定人數,經一定程序,可就公務人員的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
與主管機關進行團體協商,訂定團體協約,
其團體協約之性質應等同行政契約,除有違背法令之情事,對於機關法人與公務人員當事
人均有約束力。
: 今日報考國家考試人數增加,實因民間企業多未依照勞基法規定,造成勞工保障不足,
: 而對守法合理之公務體系工作環境有所不平。政府不思取締民間企業,增加勞工福利,卻
: 打算藉修改考績法平息民怨。公部門若帶頭剝削公務人員,將使民間企業群起效尤,只會
: 使貧富差距及民怨加大,社會更加動盪。
: 其他質疑:
: 依照行政程序法,考試院仍屬於廣義的行政機關,應該本於職權主動執行職務,何以幾年
: 前新聞報導有關「黨職併公職」溢領退休金事件,銓敘部竟然稱「無人檢舉所以不會調查
: 」?銓敘部什麼時候變司法機關不告不理了?
: ※看有沒有人能找到當初的新聞報導,最好是列印出來給立委
: 對於公務人員死亡後,其配偶得領半薪的規定才是應該改的制度,現在已有很多大陸年
: 輕女子專挑退休公務人員下手,繼續此種制度只是徒然浪費國家公帑,應該廢除。
: ◎拉攏對象:教師、國軍、退輔會、公營事業等
: 說服他們若是此惡法一通過,未來教師、國軍及其他公營事業人員也無法置身事外,將是
: 下一波改革對象。
: 但若考試院執意要改,我們也要逼考試院一起改革教師國軍及公營事業。
: 這算是另一種逼他們下海的策略=.=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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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3210 (很恐怖...不要問...)》之銘言:
: 針對之前的想法作了一些修正,覺得不適當的或是可以再簡略的打出來
: 我這裡另外有作一份附條文的word版,如果有人代表發言的覺得OK,可以和我要檔案
: 獎優汰劣還是剷除異己?留住人才還是留住權貴?
: 本草案總說明稱「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作準確客觀之考核。又考績
: 之目的旨在拔擢優秀人才,並對績效不佳人員予以輔導、訓練,藉由獎勵優秀及輔導表現
: 不佳者之機制,以提升政府績效」。惟整部草案,只見不斷限縮升遷管道及懲罰機制,並
: 增加主管權力。而獎勵與懲罰完全不成比例。優等之獎勵與淘汰制度明顯失衡。
: 第五條第二項
: 要各機關自己訂定考核標準,又要丙等不得低於3%,若是該機關同仁都達到標準,從哪找
: 這3%出來?
: 第六條之二
丙等的部份,最大的攻略點還是,完善的打考績程序、方法均應明定於考績法當中
才打破現在無限循環的命題
目前考試院的邏輯是
現在大家都輪考績,所以我就強制訂比例,訂了比例大家都不會輪
但是強制訂比例跟輪考績並沒有相關連,也就是兩件事可以同時作
必須請考試院提出更明確的學理 來說明訂比例大家就不會輪考績
如果無法證明,就代表這個解法方法不能解決問題
也就是「用了正確方法解決錯誤問題」(第三類型的錯誤)
就是俗語說的「錯誤的政策的比貪污更可怕」
講到這…後面就可以講一些芭樂的 像是當年的甲等特考...
: 除第11款外,前述10款皆可謂違法亂紀之情事。績效不彰也許有其原因,並不全然違法亂
: 紀,將其同列為丙等事由,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
: 第七條第二項
: 乙等與績效不彰有何關聯?為何連三年乙等即調離主管職?修法理由完全未說明何以乙等
: 代表不適任,是否仍存有「主管就是要甲等」的思惟?
: 第九條之一第一項
: 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已規定考試院負責考績法制事項,係因主管較為瞭解部屬平日表現,
: 今日明定丙等不得低於3%,等於干擾主管評比考績權利,違反憲法規定及權力分立原則。
: 另機關內各科室業務不盡相同,試問研考與總務之績效如何評比高低?
: 第九條之一第三項
: 雖有訂定甲等比例於各官等之限制,但參第九條之一第三項,優等於各官等之比例居然毫
: 無規定,優等是否仍淪為長官自肥工具?
: 簡薦委受考甲比率雖不得高於75%,卻又規定主管人員考甲不得超過85%,會否使高職等非
: 主管及低職等主管人員淪為代罪羔羊?
: 另修法理由謂:避免優等淪為輪流或考列人數比率偏高等而訂定5%比例。惟優等訂定比例
: 與避免輪流有何關聯?會輪流的就算是1%也會輪流,修法理由之謂實在難以理解。
官職等之區分除了俸給的不同,最重要在民國76年兩制合併時最重大的用意就是
將職務、責任能有明確的區分,但目前實務的狀況,官職等的工作沒有特別區分
低官職等責任重工作多,高官職等責任輕工作少的情況多所在有,所以若不能實踐當初
官職等併立的精神,非主管應不分官職等一體受考,並用同一比例即可。
: 第九條之一第六項
: 司法官雖由憲法保障終身職,惟身分保障與考績何干?為何未設置丙等比例?是看一般公
: 務員好欺負嗎?且甲等比例85%亦過高。法官績效若如此優良,何以媒體時常報導司法不
: 公?
: 第九條之三第一項
: 請問不同業務之各機關如何比較績效?文化局及社會局之績效如何比較?區公所與戶政事
: 務所、稅捐稽徵所之績效如何比較?
: 另外若是數機關皆達到其標準,最後一名就要增加丙等人數是否太不合理?公部門並非私
: 人企業,強迫式的績效評比有何意義?
: 第十一條第一項
: 乙等並非績效不彰,為何將一甲二乙得升等之規定刪除?不斷限縮獎勵並增加淘汰制度,
: 根本無法有效激勵士氣,只會使團體凝聚力降低
: 第十二條第二項但書
: 此條但書變相增加主管權力,與獎優汰劣根本毫無關聯,恐怕會淪為有心人士綁樁及打擊
: 異己的工具。
: 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
: 同儕評比僅作為上級評比之「參考」,仍無實質作用,還是有長官可能完全不理會部屬意
: 見,缺乏下對上評比更有可能造成主管結黨營私打擊異己。
本處的著力點,更在於同儕之間的評比並不是相互競爭,而是相攻訐,造成黑函文化再度
盛行,同事之間無法相互愛護,學習成長,又怎麼能夠有好的工作環境,沒有好的工作環
境如何要展現好的一面來服務民眾?
: 第十四條第二項
: 是否應加入部屬對主管之意見?全由機關首長評擬,除了增加首長權力之外看不出有何功
: 用。
: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 警察、關務、醫事人員皆適用此法,請問績效要如何評比?破案數多績效高?還是核准貨
: 櫃的文多績效高?只會說績效標準讓機關自己定,又要限制丙等不得低於3%,若是機關每
: 個人都達到標準要怎麼選這3%?
: 我們認為現行考績制度的缺陷在於無法公平落實,而非沒有淘汰機制,原本就有丙等丁等
: ,修法理由卻一直說無法達到汰劣成效,兩者根本無關,該檢討的是如何讓長官公正打考
: 績。改革應該針對問題進行改革,而不是隨便改改隨便喊喊,失敗的改革根本不能算是政
: 績。
: 且草案中只見增加主管權力,對於績效標準毫無著墨;另外同儕互評制度僅作參考簡直毫
: 無用處,我們認為同儕評分應該佔一定比例,但多少比例可以再討論;除了同儕評比之外
: 還應該增加下對上之評比,因為不得部屬愛戴及信任的長官要如何領導眾人?
建議應修正考績法第九條,區分主管與非主管分開評分,其考列之比例應相同分開計算
考績修正法第九條之二之修法理由謂「主管人員於機關內係擔任承上啟下之關鍵性角色
,其工作績效表現之優劣,深切影響機關之績效」而主管人員的「工作績效」便在於管理
因此,似應明定主管考核項目:其組織管理佔百分之四十、領導統御佔百分之四十、政策
規劃與執行佔百分之二十,並應比照非主管受考人於考核項目訂立消極要件:
例如:若其屬官考列丙等一人,該年考績不得為乙等以上
若其屬官考列丙等兩人,該年考績不得為丙等以上,並應重新接受文官培訓學院領導
課程再教育六個月,教育期間俸級降一級。
若其屬官考列丙等三人,應調離非主管職務,並減俸級二級。
若其連續兩年其屬官皆有考列丙等,主管亦應調離非主管職務,減俸級二級,並於
五年內均不得銓敘主管職務
若其連續三年其屬官皆有考列丙等,不得再任主管職務。
: 考試院若執意通過此版本,那公務人員協會法也應該修改,准許公務人員有集會遊行及罷
: 工權,因為當初限制公務人員集會權利的理由是國家已給予公務人員一定保障,既然今天
: 要剝奪公務人員的保障,當然要還給我們完整的勞動三權。
首先應限縮組成公務人員協會成員,凡領有主管加給,並具簡任任用資格之人員應排除其
外,其次,針對公務人員之勞資爭議處理、罷工權、團體協商權均應予以明定
並且公務人員協會若達法定人數,經一定程序,可就公務人員的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
與主管機關進行團體協商,訂定團體協約,
其團體協約之性質應等同行政契約,除有違背法令之情事,對於機關法人與公務人員當事
人均有約束力。
: 今日報考國家考試人數增加,實因民間企業多未依照勞基法規定,造成勞工保障不足,
: 而對守法合理之公務體系工作環境有所不平。政府不思取締民間企業,增加勞工福利,卻
: 打算藉修改考績法平息民怨。公部門若帶頭剝削公務人員,將使民間企業群起效尤,只會
: 使貧富差距及民怨加大,社會更加動盪。
: 其他質疑:
: 依照行政程序法,考試院仍屬於廣義的行政機關,應該本於職權主動執行職務,何以幾年
: 前新聞報導有關「黨職併公職」溢領退休金事件,銓敘部竟然稱「無人檢舉所以不會調查
: 」?銓敘部什麼時候變司法機關不告不理了?
: ※看有沒有人能找到當初的新聞報導,最好是列印出來給立委
: 對於公務人員死亡後,其配偶得領半薪的規定才是應該改的制度,現在已有很多大陸年
: 輕女子專挑退休公務人員下手,繼續此種制度只是徒然浪費國家公帑,應該廢除。
: ◎拉攏對象:教師、國軍、退輔會、公營事業等
: 說服他們若是此惡法一通過,未來教師、國軍及其他公營事業人員也無法置身事外,將是
: 下一波改革對象。
: 但若考試院執意要改,我們也要逼考試院一起改革教師國軍及公營事業。
: 這算是另一種逼他們下海的策略=.=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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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eila
at 2010-03-06T23:25
at 2010-03-06T23:25
By Susan
at 2010-03-07T02:14
at 2010-03-07T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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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thany
at 2010-03-06T00:59
at 2010-03-06T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