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高普初考合格綁3年 - 公職
By Genevieve
at 2019-10-13T18:56
at 2019-10-13T18:56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idioteque (radiohead)》之銘言:
: http://tinyurl.com/lvt5zdv
: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3日電)
: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高普初
: 考錄取者服務1年內不得轉調改為3年。
: 現行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和初等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1年內,不得
: 轉調原分發任用的主管機關、學校以外的機關、學校任職。
: 不過,高普考及格者轉調比例高,考選部長董保城在修法說明時表示,以民國98年為例,
: 高考及格分發者2062人,滿1年未滿2年調動者為494人,滿2年未滿3年為169人,轉調成功
: 比率超過32%,這種剛滿1年就能調動的規定可能讓人心浮動,常常上網查詢缺額機關,影
: 響機關人事安定,不利政府施政。
: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公務人員高普初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的主
: 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的機關、學校任職。
: 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應試人參加公務人員考試,遇有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等級或
: 類科者,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未擇一接受分配訓練者,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
: 試機關依應考人錄取的較高級或名次較前的類科逕行分配訓練。1021223
回一下這篇文章
當初修這個法案,原始提案的是當時的考選部長嗎??
以下是當年修法的內容(我只挑重點)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8971 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 28 條
是近年 「公務人員考試法」 修法規模最大的一次
當初修法的原因在這裡:
https://tinyurl.com/yylw8j4g
修法前綁一年的規定如下:
第三條 (高普初考及特考)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
、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
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
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
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高等、普通、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修法後的規定:
第六條 (高普初考及特考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年限)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
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
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
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
任職。
其轉調限制六年之分配,依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性質、所屬機關範圍及相關任用
法規規定,於各該特種考試規則中定之。
前二項、第二十四條考試及格人員因任職機關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
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得不受轉調規定之限制。
但於限制轉調期間再轉調時,以原考試轉調限制機關範圍、前所轉調之主管機關及其
所屬機關之有關職務為限。
修法理由:
理由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以下簡稱高普初等考試)為中央與地方
機關進用人力重要管道,現行限制轉調年限一年之規定,造成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
員,尚未具備嫻熟之行政經驗,於任職滿一年即可轉調其他機關,各機關須不斷培
訓初任人員,浪費行政資源,對政府效能極為不利,難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為培育初任公職人員,將第一項有關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年限修正為三
年,使其得以具備完整之職務歷練。
現行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於六年內限制轉調之規定,其中三年必須服務
原分發機關占缺任用機關,高普初等考試之限制轉調年限修正為三年,可與特種
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之限制轉調規定取得衡平。
四、為增加特考機關內部彈性用人機制,六年內限制轉調年限之分配得依申請舉辦考試
機關性質、所屬機關之範圍於個別考試規則中明定之,惟涉及應考人服務之權益,
爰由本法施行細則提升到本法規定,以符法律保留之原則。
第二項後段係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四項後段文字移列至本法規範,以杜再授權
疑義。
五、增訂第三項係因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地方制度法,固已賦予政府組織再造、縣(市)單獨或合併升格,相關公務人員
考試及格人員之移撥,不受本法轉調規定限制之法源,惟基於個別機關業務調整等
因素,而產生之移撥問題,仍須於個別組織法律中增訂排除限制轉調規定,常有緩
不濟急之虞,為利機關業務推展,爰增列第三項規定,以通案方式,解決類此
問題 。
最後,我想問的是,綁一年改成三年,政府的行政效率有明顯變好嗎?
如果要修法的話,是不是從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六條提出初高普考綁三年改為
一年就可以解套呢??
--
: http://tinyurl.com/lvt5zdv
: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3日電)
: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高普初
: 考錄取者服務1年內不得轉調改為3年。
: 現行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和初等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1年內,不得
: 轉調原分發任用的主管機關、學校以外的機關、學校任職。
: 不過,高普考及格者轉調比例高,考選部長董保城在修法說明時表示,以民國98年為例,
: 高考及格分發者2062人,滿1年未滿2年調動者為494人,滿2年未滿3年為169人,轉調成功
: 比率超過32%,這種剛滿1年就能調動的規定可能讓人心浮動,常常上網查詢缺額機關,影
: 響機關人事安定,不利政府施政。
: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公務人員高普初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的主
: 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的機關、學校任職。
: 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應試人參加公務人員考試,遇有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等級或
: 類科者,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未擇一接受分配訓練者,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
: 試機關依應考人錄取的較高級或名次較前的類科逕行分配訓練。1021223
回一下這篇文章
當初修這個法案,原始提案的是當時的考選部長嗎??
以下是當年修法的內容(我只挑重點)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8971 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 28 條
是近年 「公務人員考試法」 修法規模最大的一次
當初修法的原因在這裡:
https://tinyurl.com/yylw8j4g
修法前綁一年的規定如下:
第三條 (高普初考及特考)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
、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
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
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
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高等、普通、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修法後的規定:
第六條 (高普初考及特考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年限)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
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
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
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
任職。
其轉調限制六年之分配,依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性質、所屬機關範圍及相關任用
法規規定,於各該特種考試規則中定之。
前二項、第二十四條考試及格人員因任職機關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
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得不受轉調規定之限制。
但於限制轉調期間再轉調時,以原考試轉調限制機關範圍、前所轉調之主管機關及其
所屬機關之有關職務為限。
修法理由:
理由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以下簡稱高普初等考試)為中央與地方
機關進用人力重要管道,現行限制轉調年限一年之規定,造成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
員,尚未具備嫻熟之行政經驗,於任職滿一年即可轉調其他機關,各機關須不斷培
訓初任人員,浪費行政資源,對政府效能極為不利,難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為培育初任公職人員,將第一項有關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年限修正為三
年,使其得以具備完整之職務歷練。
現行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於六年內限制轉調之規定,其中三年必須服務
原分發機關占缺任用機關,高普初等考試之限制轉調年限修正為三年,可與特種
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之限制轉調規定取得衡平。
四、為增加特考機關內部彈性用人機制,六年內限制轉調年限之分配得依申請舉辦考試
機關性質、所屬機關之範圍於個別考試規則中明定之,惟涉及應考人服務之權益,
爰由本法施行細則提升到本法規定,以符法律保留之原則。
第二項後段係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四項後段文字移列至本法規範,以杜再授權
疑義。
五、增訂第三項係因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地方制度法,固已賦予政府組織再造、縣(市)單獨或合併升格,相關公務人員
考試及格人員之移撥,不受本法轉調規定限制之法源,惟基於個別機關業務調整等
因素,而產生之移撥問題,仍須於個別組織法律中增訂排除限制轉調規定,常有緩
不濟急之虞,為利機關業務推展,爰增列第三項規定,以通案方式,解決類此
問題 。
最後,我想問的是,綁一年改成三年,政府的行政效率有明顯變好嗎?
如果要修法的話,是不是從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六條提出初高普考綁三年改為
一年就可以解套呢??
--
All Comments
By Enid
at 2019-10-17T08:41
at 2019-10-17T08:41
By Kumar
at 2019-10-19T10:34
at 2019-10-19T10:34
By George
at 2019-10-19T16:59
at 2019-10-19T16:59
By Olive
at 2019-10-22T16:25
at 2019-10-22T16:25
By Rachel
at 2019-10-25T15:26
at 2019-10-25T15:26
By Cara
at 2019-10-30T05:52
at 2019-10-30T05:52
By Elma
at 2019-11-01T02:52
at 2019-11-01T02:52
By Catherine
at 2019-11-02T17:36
at 2019-11-02T17:36
By Carol
at 2019-11-02T20:22
at 2019-11-02T20:22
By Sandy
at 2019-11-03T04:05
at 2019-11-03T04:05
By Ula
at 2019-11-06T08:24
at 2019-11-06T08:24
By Olga
at 2019-11-06T12:23
at 2019-11-06T12:23
By Una
at 2019-11-08T06:18
at 2019-11-08T06:18
By Sarah
at 2019-11-09T15:38
at 2019-11-09T15:38
By Heather
at 2019-11-14T05:16
at 2019-11-14T05:16
By Joseph
at 2019-11-16T00:18
at 2019-11-16T00:18
By Ida
at 2019-11-17T12:27
at 2019-11-17T12:27
By Rae
at 2019-11-18T20:46
at 2019-11-18T20:46
By Valerie
at 2019-11-19T10:33
at 2019-11-19T10:33
By Kristin
at 2019-11-21T06:05
at 2019-11-21T06:05
Related Posts
地方政府財政處
By Carol
at 2019-10-13T18:52
at 2019-10-13T18:52
社工師證照考科問題
By Jessica
at 2019-10-13T16:42
at 2019-10-13T16:42
一般行政加班問題
By Connor
at 2019-10-13T16:32
at 2019-10-13T16:32
這兩種公職生涯大家會選哪個?
By Andrew
at 2019-10-13T16:23
at 2019-10-13T16:23
新任公務員「難做人」 時力籲鬆綁3年禁
By Frederic
at 2019-10-13T13:39
at 2019-10-13T1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