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合併與地特綁約問題 - 考試
By Carol
at 2010-08-27T19:51
at 2010-08-27T19:5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overcast123 (瑪莉羊)》之銘言:
: 我想請問合併或升格直轄市的縣市,地特綁約可能會鬆綁嗎?
: 例如
: 分發到台南縣某鄉公所,但升格後就變"台南市某區公所",
: 所以就沒有在"原機關"綁3年的限制了??
: 我是覺得不太可能,但聽人事室說有風聲,搞不好可以提早調...
從moex的意見看板上看來的
除了因改制而移撥的人應該是沒希望
您好:
有關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因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後,
如何依限制轉調規定調任其他機關職務疑義一事,說明如次: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3第1項規定: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
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原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之機
關(購)與學校人員、原有資產、負債及其他權利義務,由改制後之直轄
市概括承受。
同法條第6項規定:依第一項改制而移撥人員屬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
職公務人員者,移撥至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或原得
分發之機關、原請辦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服務時
,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項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有關限
制轉調規定之限制。
同法條第7項規定:前項人員日後之轉調,仍應以原考試及格人員得分發之
機關、原請辦考試機關或移撥機關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有關職務為限。
前揭法規已明定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後,現職公務人員移撥及轉調限制之規範。
二、前述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3規定係以安定機關人事及兼顧現職移撥人員
權利為依歸,至非屬移撥情形之各縣市政府地方特考之現職工作人員,於原
分發佔缺任用機關服務滿3年後,基於和移撥人員權益維持平衡(即改制後
之直轄市已概括承受原合併改制之縣市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權利),在不違反
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3對移撥人員規定之精神與法律解釋以從舊從優原則之
法理,基於對當事人有利原則之考慮,准許非移撥之現職人員於原佔缺任用
機關服務滿3年後,得調任原錄取分發區改制後合併之直轄市政府或原錄取
分發區被合併為不同錄取分發區之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任職。
三、以上說明,如有疑義,請逕洽本部特種考試司,電話(02)22369188轉3116。
謝謝您的來信。
--
: 我想請問合併或升格直轄市的縣市,地特綁約可能會鬆綁嗎?
: 例如
: 分發到台南縣某鄉公所,但升格後就變"台南市某區公所",
: 所以就沒有在"原機關"綁3年的限制了??
: 我是覺得不太可能,但聽人事室說有風聲,搞不好可以提早調...
從moex的意見看板上看來的
除了因改制而移撥的人應該是沒希望
您好:
有關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因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後,
如何依限制轉調規定調任其他機關職務疑義一事,說明如次: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3第1項規定: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
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原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之機
關(購)與學校人員、原有資產、負債及其他權利義務,由改制後之直轄
市概括承受。
同法條第6項規定:依第一項改制而移撥人員屬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
職公務人員者,移撥至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或原得
分發之機關、原請辦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服務時
,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項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有關限
制轉調規定之限制。
同法條第7項規定:前項人員日後之轉調,仍應以原考試及格人員得分發之
機關、原請辦考試機關或移撥機關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有關職務為限。
前揭法規已明定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後,現職公務人員移撥及轉調限制之規範。
二、前述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3規定係以安定機關人事及兼顧現職移撥人員
權利為依歸,至非屬移撥情形之各縣市政府地方特考之現職工作人員,於原
分發佔缺任用機關服務滿3年後,基於和移撥人員權益維持平衡(即改制後
之直轄市已概括承受原合併改制之縣市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權利),在不違反
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3對移撥人員規定之精神與法律解釋以從舊從優原則之
法理,基於對當事人有利原則之考慮,准許非移撥之現職人員於原佔缺任用
機關服務滿3年後,得調任原錄取分發區改制後合併之直轄市政府或原錄取
分發區被合併為不同錄取分發區之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任職。
三、以上說明,如有疑義,請逕洽本部特種考試司,電話(02)22369188轉3116。
謝謝您的來信。
--
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By Zora
at 2010-08-31T05:42
at 2010-08-31T05:42
By Callum
at 2010-09-04T16:48
at 2010-09-04T16:48
By Carol
at 2010-09-05T21:29
at 2010-09-05T21:29
By Olive
at 2010-09-06T22:39
at 2010-09-06T22:39
Related Posts
保留和補訓分發問題~^^
By Wallis
at 2010-08-26T23:54
at 2010-08-26T23:54
保留和補訓分發問題~^^
By Elma
at 2010-08-25T19:29
at 2010-08-25T19:29
保留和補訓分發問題~^^
By Quanna
at 2010-08-25T17:02
at 2010-08-25T17:02
公共工程委員會/工務及研究人員
By Vanessa
at 2010-08-24T22:30
at 2010-08-24T22:30
高考與特考之任用資格
By Rosalind
at 2010-08-23T17:54
at 2010-08-23T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