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公務員「頭腦有問題」判無罪 法官勸要 - 公職
By Olga
at 2020-07-28T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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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cjol (勤樸)》之銘言:
: 罵公務員「頭腦有問題」判無罪 法官勸要省思言論
: 2020-07-27 17:21 聯合報 / 記者王聖藜/台北即時報導
: 朱姓女子租房子有糾紛,打台北市市民專線1999諮詢,因對消保官解釋不滿,電話中罵「
: 你頭腦有問題嗎」,依侮辱公務員罪起訴;台北地院認為,朱女對消費爭議做評論,不是
: 以損害他人名譽為目的,判她無罪。可上訴。
: 不過,法官調查朱女2015年的紀錄,發現她曾因辱罵員警而被告,寫判決書時,同時勸朱
: 女應約制自身的言論、省思言論的妥適性,而不是動輒自恃理直即用不悅的言語去質疑公
: 務員。
: 朱女2019年6月19日撥電話1999諮詢租屋糾紛,由葉姓消保官接聽,她不滿消保官的說明
: ,在電話中質疑消保官「你頭腦有問題嗎?」,消保官提告,朱女被訴。
: 朱女承認質疑消保官頭腦有問題,她辯稱,是在質疑消保官的是非邏輯有問題,侵害她權
: 益,「沒有罵他神經病或者頭殼壞掉」。
: 法官勘驗電話錄音,認為朱女想投訴永慶房屋,卻在交談過程中,因被告知承租房屋營業
: 使用難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主觀上認為消保官沒有保障她的權益,才會說出「頭腦有
: 問題」,朱女的言詞雖讓消保官感到不悅、名譽受損,但與公務有關。
: 法官認為,葉姓消保官告知朱女法律適用問題,是本於職權的善意提醒,卻被朱女以粗鄙
: 的言語質疑,消保官的不堪,可想而知,但是,朱女的言論縱然有所不當,但不是以損害
: 他人的名譽為唯一目的,與侮辱公務員罪的構成要件不符,判她無罪。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734533
: 心得:只能說遇到的法官不一樣,認定的標準可能會不同啊
回歸裁判書理性討論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易字第 26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公務
(略)
......被告驟然聽聞,即無法接受承租房屋係作營業用與一般自用有別之說法,
主觀上認告訴人身為消保官無法保障告訴人身為消費者之權益,認告訴人未積極
處理,即於對話過程中,對告訴人之處理方式大感質疑,進而發表上開評論或意
見,此可自上開勘驗對話內容中,被告聽聞租屋營業用即無法受理,立即出言稱
:「你頭腦有問題嗎?我跟永慶租的捏,仲介是你們管,你管仲介管營業用還是
管住家用喔? 你講這種話也真的是,唉唷,真的是把責任推卸光光啦,你講這什
麼話?仲介是你們在管的欸。」等語,且被告於審判中仍堅稱「如果我跟屋主承
租這個店面,我像張淑菁那樣又租給別人,我就不能用消保法,所以這個不是最
終行為,我確實是最終行為,我租房子後沒有再租給別人,我是合法的營業用」
等語(易字卷第64頁),顯然被告堅持縱租屋為營業之用仍有消費者保護法之見
解無訛。則被告於投訴向永慶房屋租屋遇惡房東之事,因租屋係遭營業用遭告訴
人告知有不受規範之虞,即逕為出言稱「你頭腦有問題嗎?」之語,其主觀價值
判斷顯然係認告訴人對於自身身為消保官處理消費者投訴事務之價值判斷有誤,
則被告表達對告訴人處理消費爭議投訴方式之意見或評論,所使用之詞句縱令告
訴人感到不悅或認名譽受損,仍屬與公務執行之具體事實有關連之意見或評論,
難認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
(略)
心得:只要學會 對事不對人,法院給予言論自由一定的寬鬆與保障...
(筆記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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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罵公務員「頭腦有問題」判無罪 法官勸要省思言論
: 2020-07-27 17:21 聯合報 / 記者王聖藜/台北即時報導
: 朱姓女子租房子有糾紛,打台北市市民專線1999諮詢,因對消保官解釋不滿,電話中罵「
: 你頭腦有問題嗎」,依侮辱公務員罪起訴;台北地院認為,朱女對消費爭議做評論,不是
: 以損害他人名譽為目的,判她無罪。可上訴。
: 不過,法官調查朱女2015年的紀錄,發現她曾因辱罵員警而被告,寫判決書時,同時勸朱
: 女應約制自身的言論、省思言論的妥適性,而不是動輒自恃理直即用不悅的言語去質疑公
: 務員。
: 朱女2019年6月19日撥電話1999諮詢租屋糾紛,由葉姓消保官接聽,她不滿消保官的說明
: ,在電話中質疑消保官「你頭腦有問題嗎?」,消保官提告,朱女被訴。
: 朱女承認質疑消保官頭腦有問題,她辯稱,是在質疑消保官的是非邏輯有問題,侵害她權
: 益,「沒有罵他神經病或者頭殼壞掉」。
: 法官勘驗電話錄音,認為朱女想投訴永慶房屋,卻在交談過程中,因被告知承租房屋營業
: 使用難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主觀上認為消保官沒有保障她的權益,才會說出「頭腦有
: 問題」,朱女的言詞雖讓消保官感到不悅、名譽受損,但與公務有關。
: 法官認為,葉姓消保官告知朱女法律適用問題,是本於職權的善意提醒,卻被朱女以粗鄙
: 的言語質疑,消保官的不堪,可想而知,但是,朱女的言論縱然有所不當,但不是以損害
: 他人的名譽為唯一目的,與侮辱公務員罪的構成要件不符,判她無罪。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734533
: 心得:只能說遇到的法官不一樣,認定的標準可能會不同啊
回歸裁判書理性討論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易字第 26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公務
(略)
......被告驟然聽聞,即無法接受承租房屋係作營業用與一般自用有別之說法,
主觀上認告訴人身為消保官無法保障告訴人身為消費者之權益,認告訴人未積極
處理,即於對話過程中,對告訴人之處理方式大感質疑,進而發表上開評論或意
見,此可自上開勘驗對話內容中,被告聽聞租屋營業用即無法受理,立即出言稱
:「你頭腦有問題嗎?我跟永慶租的捏,仲介是你們管,你管仲介管營業用還是
管住家用喔? 你講這種話也真的是,唉唷,真的是把責任推卸光光啦,你講這什
麼話?仲介是你們在管的欸。」等語,且被告於審判中仍堅稱「如果我跟屋主承
租這個店面,我像張淑菁那樣又租給別人,我就不能用消保法,所以這個不是最
終行為,我確實是最終行為,我租房子後沒有再租給別人,我是合法的營業用」
等語(易字卷第64頁),顯然被告堅持縱租屋為營業之用仍有消費者保護法之見
解無訛。則被告於投訴向永慶房屋租屋遇惡房東之事,因租屋係遭營業用遭告訴
人告知有不受規範之虞,即逕為出言稱「你頭腦有問題嗎?」之語,其主觀價值
判斷顯然係認告訴人對於自身身為消保官處理消費者投訴事務之價值判斷有誤,
則被告表達對告訴人處理消費爭議投訴方式之意見或評論,所使用之詞句縱令告
訴人感到不悅或認名譽受損,仍屬與公務執行之具體事實有關連之意見或評論,
難認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
(略)
心得:只要學會 對事不對人,法院給予言論自由一定的寬鬆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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