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考績法第11條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
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一、二年列甲等者。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
理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
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
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職從100年,101年,102年為甲乙甲
103年起以高一職等任用
103年甲,104年另予考績乙,105年甲
我的認知是106年起以高一職等任用
但人事卻說我因為不是連續甲,所以沒有晉等
事後卻又說已將問題報銓敘部,須等對方"手工"核算
請問我是要繼續等,還是有其他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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