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06 中國時報 【曾薏蘋、朱真楷/台北報導】
考試院力推的《公務員考績法》修法,被立法院評估報告指為「違法違憲」,銓敘
部表示,司法院釋字第二四三、二九八、四九一、五八三等號解釋,均肯定懲戒及懲處併
存的雙軌制,是考績法規範具懲戒性質的處分,尚非憲法所不許。不過,藍營立委回批,
銓敘部錯誤引用大法官解釋,將行政處分與司法懲戒混為一談,未來《考績法》修法問題
將越來越嚴重。
儘管被點名的考試院相關單位,昨日發表聲明強調「三%丙等」試辦期間,絕無
「最菜打丙」的情況,對丙等有疑議的人也都向考績委員會「申訴中」。
國民黨立委馬文君表示,《考績法》修正草案最嚴重之處,在於訂丙等比率是「
未審先判」,造成公務員在缺乏具體丙等要件情況下,難以「預見」是否可能「明明沒
錯,還是被打丙等」;換言之,過去公務員只要不滿考績,可依具體事實提出行政、司
法救濟,但《考績法》修法若通過,「被打丙等根本不需要具體原因,還能提救濟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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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力推的《公務員考績法》修法,被立法院評估報告指為「違法違憲」,銓敘
部表示,司法院釋字第二四三、二九八、四九一、五八三等號解釋,均肯定懲戒及懲處併
存的雙軌制,是考績法規範具懲戒性質的處分,尚非憲法所不許。不過,藍營立委回批,
銓敘部錯誤引用大法官解釋,將行政處分與司法懲戒混為一談,未來《考績法》修法問題
將越來越嚴重。
儘管被點名的考試院相關單位,昨日發表聲明強調「三%丙等」試辦期間,絕無
「最菜打丙」的情況,對丙等有疑議的人也都向考績委員會「申訴中」。
國民黨立委馬文君表示,《考績法》修正草案最嚴重之處,在於訂丙等比率是「
未審先判」,造成公務員在缺乏具體丙等要件情況下,難以「預見」是否可能「明明沒
錯,還是被打丙等」;換言之,過去公務員只要不滿考績,可依具體事實提出行政、司
法救濟,但《考績法》修法若通過,「被打丙等根本不需要具體原因,還能提救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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