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法研修公聽會? - 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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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sdf0117 (機歪)》之銘言:
: 各位大大好
: 最近收到考績法修正案資料要請大家提供修正建議
: 大家有收到嗎?感覺法規對我們不利啊



第九條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下列第一款至第十四款情形之一者,應考
列丙等;有第十五款情形者,得考列丙等:

第4款

四、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或無獎懲抵銷
而累計達記過二次以上未達二大過。

這一款不就表明記6個申誡就應該打"丙"等?


第九條的內容大都是主觀認定
以後就是一言堂?

建議版友可以看看內容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620124727.A.082.html
a板友的文章內有資料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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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William avatarWilliam2021-05-08
3次申誡才會=記過一次 記過二次已經=6次申誡了吧
Gilbert avatarGilbert2021-05-10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John avatarJohn2021-05-12
哇以後某國立大學要搞人更方便了,都還不用搞輔導記錄
Emma avatarEmma2021-05-14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21-05-18
直接連銓敘部就有專區了 他們不怕人家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