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主義」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法律明確性原則」
大法官釋字第636號解釋:
解釋理由書
基於法治國原則,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
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
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
「法律保留原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 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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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以上文字淺顯易懂 不需要再解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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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法律明確性原則」
大法官釋字第636號解釋:
解釋理由書
基於法治國原則,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
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
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
「法律保留原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 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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