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與再審之訴?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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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道長好,小弟被交代要對最高行的確定判決提再審。


關於再審,我在學校的學習及參考書上的說明,是一個兩階段的程序,也就是說,要先向

法院聲請再審,待其為准否之裁定後,才開始再審之訴。


不過我老闆及所內一位資深道長說直接寫再審之訴狀就可以,我查詢實務上見解後,也無

法院為開始再審之裁定,若認為有理由,好像直接寄開庭通知,無理由的話則會以裁定駁

回。但是在司法院的訴狀範例中,又有「行政訴訟聲請再審狀」及「行政訴訟再審之訴狀

」二者,並在其網站上的行政訴訟裁判費徵收一覽表上,有分聲請再審跟再審之訴二者來

徵收。


則小弟的疑問是,我的觀念是否有誤?是不是應該先提「行政訴訟聲請再審狀」敘明有何

等再審事由,還是直接提「行政訴訟再審之訴狀」?


感謝各位道長不吝回答小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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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vy avatarIvy2015-07-20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及第283條,再審之訴對象-確定判決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5-07-25
聲請再審-確定裁定;所以這個案例你老闆是對的
Oliver avatarOliver2015-07-30
不是教科書寫錯,就是對教科書的理解有錯。
Doris avatarDoris2015-08-04
理解錯誤 非教科書參考書寫錯
Freda avatarFreda2015-08-09
原來如此...感謝各位前輩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