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完最新採購法修正說明會。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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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想問一下,技術服務是22-1-9準用最有利標最後要議價(約)
然後52條修改為"以"不訂底價為原則,那這樣以後是:

1.不訂底價,評選第一名就直接得標
─> 這樣不算是適用最有利標了嗎?那幹嘛還準用?

2.強制議約
─> 呃...100萬出頭的委技案我還真不知道要跟他議什麼約

3.原則而已,底價照訂議價照議
─> 那還真的只是原則而已

還是以後技服案看我想依22-1-9或依52辦理再決定要不要訂底價嗎?

※ 引述《idream (..)》之銘言:
: 不知道各位心得怎麼樣?
: 小弟覺得完全是在加重採購跟承辦人員的工作量,很多修正完全是為了迎合立委要求去修法
: ,完全沒必要的修法。
: 專家學者,難道公家機關都沒學者背景的專家嗎?
: 搞得找個評審委員還要自己建立委員資料庫,到時候會不會被質疑怎麼都找同樣委員?
: 刊登不良廠商還要先給陳述意見時間,案件履約都被爛廠商搞爛了,第一次停權3個月,讓
: 爛廠商繼續來標公家案子,公共工程品質已經不算太好了,還這樣搞,最後倒楣的還是採購
: 跟承辦人員。
: 判定不良廠商還要開審查會一起判定,說好聽是分擔承辦人員的負擔,但是真的如此嗎?
: 看來以後還是不要輕易說出有採購證照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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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9-06-15
52條所提部分適是指適用 準用不用理它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9-06-18
3
Madame avatarMadame2019-06-20
其實我最好奇的是有人用適用去辦技服案嗎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9-06-22
3,52是完全適用最有利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