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查到一個書函
銓敘部91年4月29日部法一字第0912131975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
兼職賺取生活費用,惟其兼職仍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3條及第14條之1等相關
規定,亦不得擔任執(開)業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諸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
事人員……等)以及組設公司營業等,顯與本職工作之性質或尊嚴不相容之民間工作。
所以留職停薪期間是不是可以從事兼職活動,以賺取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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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91年4月29日部法一字第0912131975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
兼職賺取生活費用,惟其兼職仍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3條及第14條之1等相關
規定,亦不得擔任執(開)業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諸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
事人員……等)以及組設公司營業等,顯與本職工作之性質或尊嚴不相容之民間工作。
所以留職停薪期間是不是可以從事兼職活動,以賺取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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