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審計部在查公務員兼差的事,剛好小弟被查到擔任董事,且持股超過10%
我知道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但....
1.公司是我爸開的,我是掛名董事,無實際參加公司事務,未領任何報酬(除了零用錢)
2.公務員期間,所得稅申報時,我沒看到有公司名義的薪資
3.我完全不知情,我爸拿我名字去登記開公司沒跟我說過,我申報所得的時候因為沒
薪資所以也不會知道
假若我請我爸(即公司)出具切結書證明我僅為掛名董事且我並不知情,
這樣的情形有可能我會沒事(類似遭盜用冒用)
但重要的是我想問我家公司會因為這樣違反公司法或刑法民法之類的嗎?求高手解?
PS.我當然不想追究家裡公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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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但....
1.公司是我爸開的,我是掛名董事,無實際參加公司事務,未領任何報酬(除了零用錢)
2.公務員期間,所得稅申報時,我沒看到有公司名義的薪資
3.我完全不知情,我爸拿我名字去登記開公司沒跟我說過,我申報所得的時候因為沒
薪資所以也不會知道
假若我請我爸(即公司)出具切結書證明我僅為掛名董事且我並不知情,
這樣的情形有可能我會沒事(類似遭盜用冒用)
但重要的是我想問我家公司會因為這樣違反公司法或刑法民法之類的嗎?求高手解?
PS.我當然不想追究家裡公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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