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個朋友~
他15號要被公司資遣
但是公司已經擺明不給他資遣費了
那間公司很怪
發薪水也都直接用牛皮紙袋裝現金
連客戶要付款也都是先轉進員工個人帳戶再給公司
整個非常的詭異
不知道我朋友為啥會進入那間公司
勞基法第17條有明文規定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就算適用舊制~
每滿一年也應該有半個月的資遣費
光是這點就可以讓雇主吃不完兜著走了!
只是~
我朋友目前在思考的是~~
他應該現在就去檢舉公司
還是應該等到他要被資遣的最後一天才去檢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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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15號要被公司資遣
但是公司已經擺明不給他資遣費了
那間公司很怪
發薪水也都直接用牛皮紙袋裝現金
連客戶要付款也都是先轉進員工個人帳戶再給公司
整個非常的詭異
不知道我朋友為啥會進入那間公司
勞基法第17條有明文規定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就算適用舊制~
每滿一年也應該有半個月的資遣費
光是這點就可以讓雇主吃不完兜著走了!
只是~
我朋友目前在思考的是~~
他應該現在就去檢舉公司
還是應該等到他要被資遣的最後一天才去檢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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