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同事問]
最近遇到一件事情非常不爽,希望有人能幫我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業務者,服務機關應給與
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我假日24小時值班,最近要請值班補休(人事處已給假,且為既定政策)
科長竟嗆說,我沒有事先告知他,他內規規定,值班補休一律不准請。
請問該如何反駁他的不合理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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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遇到一件事情非常不爽,希望有人能幫我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業務者,服務機關應給與
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我假日24小時值班,最近要請值班補休(人事處已給假,且為既定政策)
科長竟嗆說,我沒有事先告知他,他內規規定,值班補休一律不准請。
請問該如何反駁他的不合理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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