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局的石虎列車後續 - 公職
By Puput
at 2019-08-29T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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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雖然不是觀光局的人,但就我看他們已經很盡力在處理了,這個案件主要問題有兩個:
一、石虎圖樣的版權授權只是圖庫授權
這部分其實還滿有趣的,我自己上了Shutterstock(圖庫授權網頁),查詢授權方案,又分為兩個--標準授權(部分支援戶外廣告)、強化授權(廣告不受限)
我是不清楚委辦廠商當初是從哪個網站買、購買的授權又是屬於哪一種,但僅看到非原設計師所設計的圖樣就論斷該設計師違法侵權於原設計者,是否過於速斷?
依據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4條權利及責任第1款:「廠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及同條第2款:「廠商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費用,
包括機關所發生之費用。機關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在我主觀的、局外人的意見看來,原設計者既已上架該圖樣予圖庫網站,應已同意購買者可能會進行商業使用,尚不至於依上開條款向機關主張侵害著作權等,同理,廠商(機關)亦無侵害第三人之權利,故本件引起民眾關注所衍生的法律責任及衍生費用,抑或對機關之損害賠償,僅依照契約,廠商無須負責。
又,全案契約並無強制要求廠商必須採用「原創」的素材,本案費用雖高達305萬,但設計費僅是全案合約中的一小項目,原契約規劃者在做預算編列時是否以授權素材編列尚不得而知,但在我看來,廠商所提送之樣稿既經機關同意,亦符合契約規定,機關自應同意驗收、保障廠商的合法權益。
P.S.本案為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日管處)所執行的案件,上級機關交通部觀光局,觀光局似考量民眾所關心的核心(即石虎圖樣之設計是否為原創),不願採用委辦廠商自圖庫網站所購得之素材,而請委辦廠商重新設計。
二、第二是字體部分,康熙字典體已被中國化妝品公司買斷
此部分如為真實,似屬未經授權的使用,惟是否構成侵權尚有疑義。
康熙字典體取自康熙字典,依據智財局電子郵件令函(案號:1020718b):「按《康熙字典》係於清朝康熙55年(西元1716年)間編纂而成的字典,其字體已成為公共
財,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來函所述字型設計師將《康熙字典》之字體掃描、軟體自動描邊
、自動或手動刪除雜訊後集合成字型檔案,如未加入新創意,則該等字型僅係《康熙字典
》字體之重製,不會因此享有著作權。」
後段則說明:「如涉及修改其字型檔案之原始碼或目的碼,即可能涉及重製及改作電腦程式著作之行為,
除有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如未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
之人之同意,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而有民、刑事責任。對於實際個案中該項創作是否為著作?而利用著作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如
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就現實面而言,本字體屬於目前常見的字體,理所當然使用者所在多有,回歸法律層面,是否構成侵權,尚須個案認定,廠商如欲補正此一不確定性之瑕疵,必須取得該公司之授權方可,如機關遭該公司控告侵權,廠商須擔負法律責任並賠償機關因此而受的損失。
三、小結
事件伊始,委辦廠商已合法取得授權使用了(至於是否完整取得尚須討論),是因為「石虎素材」不是「原創」而被群起攻之,然後畏於民意,而請廠商重新設計
但就在此時俄國設計師表示願意無償授權使用(原圖樣已上架予圖庫網站,其是否可做此授權尚有待討論)
然後因為觀光局已經說要重新設計,故拒絕原設計師的好意
看看現在的民意方向,多數係指責俄國原設計師(石虎素材)已經表示願意免費授權給觀光局使用其著作品,觀光局卻因為「想草草結案、驗收付款、平息風波」而不願意接受俄國設計師的好意
如果諸位是觀光局的承辦人,發現事件的起因是「有合法取得但是未原創素材」,在吵了幾天、每天加班討論之後,終於決定要原創了,民意轉回來又指責:「你們怎麼不接受人家好意?」要你接受這個一開始被指責非原創的素材,不然就得戴上想草草結案的帽子
(但原本就是合法授權可以用阿!這不是回到一開始嗎?)
會做何感想?
四、建議
(一)如「原創素材」屬於重要履約項目,請納入合約規範,並編列合理預算。
(二)一昧順應民意,但民意並非完全理智、資訊對稱,機關佔有一定發言權,可考慮適當曝光資訊(不是硬幹),讓大家知道為難處,並指出未來可以改正的方向,引導民意走向,而非像這樣片面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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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石虎圖樣的版權授權只是圖庫授權
這部分其實還滿有趣的,我自己上了Shutterstock(圖庫授權網頁),查詢授權方案,又分為兩個--標準授權(部分支援戶外廣告)、強化授權(廣告不受限)
我是不清楚委辦廠商當初是從哪個網站買、購買的授權又是屬於哪一種,但僅看到非原設計師所設計的圖樣就論斷該設計師違法侵權於原設計者,是否過於速斷?
依據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4條權利及責任第1款:「廠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及同條第2款:「廠商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費用,
包括機關所發生之費用。機關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在我主觀的、局外人的意見看來,原設計者既已上架該圖樣予圖庫網站,應已同意購買者可能會進行商業使用,尚不至於依上開條款向機關主張侵害著作權等,同理,廠商(機關)亦無侵害第三人之權利,故本件引起民眾關注所衍生的法律責任及衍生費用,抑或對機關之損害賠償,僅依照契約,廠商無須負責。
又,全案契約並無強制要求廠商必須採用「原創」的素材,本案費用雖高達305萬,但設計費僅是全案合約中的一小項目,原契約規劃者在做預算編列時是否以授權素材編列尚不得而知,但在我看來,廠商所提送之樣稿既經機關同意,亦符合契約規定,機關自應同意驗收、保障廠商的合法權益。
P.S.本案為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日管處)所執行的案件,上級機關交通部觀光局,觀光局似考量民眾所關心的核心(即石虎圖樣之設計是否為原創),不願採用委辦廠商自圖庫網站所購得之素材,而請委辦廠商重新設計。
二、第二是字體部分,康熙字典體已被中國化妝品公司買斷
此部分如為真實,似屬未經授權的使用,惟是否構成侵權尚有疑義。
康熙字典體取自康熙字典,依據智財局電子郵件令函(案號:1020718b):「按《康熙字典》係於清朝康熙55年(西元1716年)間編纂而成的字典,其字體已成為公共
財,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來函所述字型設計師將《康熙字典》之字體掃描、軟體自動描邊
、自動或手動刪除雜訊後集合成字型檔案,如未加入新創意,則該等字型僅係《康熙字典
》字體之重製,不會因此享有著作權。」
後段則說明:「如涉及修改其字型檔案之原始碼或目的碼,即可能涉及重製及改作電腦程式著作之行為,
除有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如未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
之人之同意,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而有民、刑事責任。對於實際個案中該項創作是否為著作?而利用著作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如
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就現實面而言,本字體屬於目前常見的字體,理所當然使用者所在多有,回歸法律層面,是否構成侵權,尚須個案認定,廠商如欲補正此一不確定性之瑕疵,必須取得該公司之授權方可,如機關遭該公司控告侵權,廠商須擔負法律責任並賠償機關因此而受的損失。
三、小結
事件伊始,委辦廠商已合法取得授權使用了(至於是否完整取得尚須討論),是因為「石虎素材」不是「原創」而被群起攻之,然後畏於民意,而請廠商重新設計
但就在此時俄國設計師表示願意無償授權使用(原圖樣已上架予圖庫網站,其是否可做此授權尚有待討論)
然後因為觀光局已經說要重新設計,故拒絕原設計師的好意
看看現在的民意方向,多數係指責俄國原設計師(石虎素材)已經表示願意免費授權給觀光局使用其著作品,觀光局卻因為「想草草結案、驗收付款、平息風波」而不願意接受俄國設計師的好意
如果諸位是觀光局的承辦人,發現事件的起因是「有合法取得但是未原創素材」,在吵了幾天、每天加班討論之後,終於決定要原創了,民意轉回來又指責:「你們怎麼不接受人家好意?」要你接受這個一開始被指責非原創的素材,不然就得戴上想草草結案的帽子
(但原本就是合法授權可以用阿!這不是回到一開始嗎?)
會做何感想?
四、建議
(一)如「原創素材」屬於重要履約項目,請納入合約規範,並編列合理預算。
(二)一昧順應民意,但民意並非完全理智、資訊對稱,機關佔有一定發言權,可考慮適當曝光資訊(不是硬幹),讓大家知道為難處,並指出未來可以改正的方向,引導民意走向,而非像這樣片面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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