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職問題 - 大陸工作
By Oscar
at 2011-11-07T11:59
at 2011-11-07T11:59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Clutcher (rock)》之銘言:
: 現況:一位女廚工09年發生工傷,10級傷殘,現狀經常藉擦藥為理由怠工(已經連續兩年)
: ,她現年53歲,在企業工作11年,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應付出什麼代價?
: 可以解職嗎?
: 這是目前公司遇到的問題,連律師顧問頭都很大,來請教各位板友有何看法?
: 註:傷殘分為一到十級,一為最嚴重,以下類推,十為最輕
: 而十級傷殘依據為a.日常活動能力部分下降
: b.工作與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 c.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勞動合同法47條是一年一個月經濟補償金,
違反法令強制解除勞動合同是懲罰兩倍的賠償金,
員工受到工傷牽涉到42條第二項,不能按照40條規定
不能勝任工作,經調整仍不能勝任者,來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注意,十級工傷是屬於不算太嚴重的,是否符合40條第二項,喪失部分勞動力
就有待貴公司律師去努力
另如果該員雖受工傷,但是有符合勞動合同法39條情況者,是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
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過解除勞動合同後,還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規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
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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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況:一位女廚工09年發生工傷,10級傷殘,現狀經常藉擦藥為理由怠工(已經連續兩年)
: ,她現年53歲,在企業工作11年,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應付出什麼代價?
: 可以解職嗎?
: 這是目前公司遇到的問題,連律師顧問頭都很大,來請教各位板友有何看法?
: 註:傷殘分為一到十級,一為最嚴重,以下類推,十為最輕
: 而十級傷殘依據為a.日常活動能力部分下降
: b.工作與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 c.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勞動合同法47條是一年一個月經濟補償金,
違反法令強制解除勞動合同是懲罰兩倍的賠償金,
員工受到工傷牽涉到42條第二項,不能按照40條規定
不能勝任工作,經調整仍不能勝任者,來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注意,十級工傷是屬於不算太嚴重的,是否符合40條第二項,喪失部分勞動力
就有待貴公司律師去努力
另如果該員雖受工傷,但是有符合勞動合同法39條情況者,是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
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過解除勞動合同後,還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規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
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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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ry
at 2011-11-08T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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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11-10T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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