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單位對甲女士做行政處分,結果甲向縣府訴願,理由是行政處分不明確,結果縣府做
成無理由之決定,駁回。甲又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理由是本單位未做財產調查。跟
訴願的理由根本無關。所以本單位被告的莫名其妙。想請教各位前輩,這種情形是合理的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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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無理由之決定,駁回。甲又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理由是本單位未做財產調查。跟
訴願的理由根本無關。所以本單位被告的莫名其妙。想請教各位前輩,這種情形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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