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任用資格取得之問題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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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edogoo (草蜢呀弄雞公~)》之銘言:
: 請教各位先進,
: 本人於先前考上高考法制,
: 有做滿四個月,拿到「考試及格證書」,也有取得銓敘審定函。

是否實授??

: 但沒有做滿一年就離職求去,現在未任公職。
: 如今欲回任公職,研究了一下相關法條規定,做成以下結論:
: 1. 就「回任機關」的選擇而言,仍受到一年之限制,故本人只能回任原機關
: 或所屬機關(如原於內政部服務,現在可以回任內政部或行政院)。

如非 96 年以後考上,證書沒記載服務一年限制的話,則無限制

至於能到哪個地方,請看一下寫的是分發服務機關還是包含所屬機關

: 2. 就「回任職系」的選擇而言,本人因已取得考試及格證書,故業取得法制
: 任用資格,是可得選擇法制所可轉任之職系回任(如勞工行政、人事行政)。
: 想請問這樣的結論正確嗎?
: 請各位先進不吝雅正,感激不盡,謝謝~

同一職組是可以跳過去,但如係以不同職組的話,則必須實授才可以跳.....

大概這樣吧.....

不過開非現職通常沒什麼好,不然也不需要開非現職吧....I gu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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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livia avatarOlivia2012-03-14
明白了~謝謝您~
Hazel avatarHazel2012-03-19
雙北市政府所屬的戶政所,應該都願意開非現職的辦事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