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假日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 加班
By Gilbert
at 2016-05-23T21:55
at 2016-05-23T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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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借本篇詢問
若公司固定一~五上班 (責任制,且無加班費)
六or日 如果加班
公司的規定是一個月內有兩個六or日
才能補休一天
基本上我覺得是不公平的條款....
面試時主管說公司的補休等都是''依照勞基法''
後來才知道是所謂''一個月內上兩天假日才能在平日補休一天''
現在看勞工局的條例
我們應該是要依照這個條款嗎?
七、週休二日出勤工作
如勞資雙方約定之工時為每週40小時,約定每週工作5日、每日8小時,勞工於週休二日之
假日出勤工作工資如何發給,應視該日之性質而定:
1.該日如係勞基法第36條規定之例假,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
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
定,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
仍應加倍發給。
2.該日若為不須工作之休息日,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
與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
所以實際上公司應該要用加倍發給薪資的方式?
我們也不能進而爭取 假日(六/日)上一天班 就要一天補假(在平日)?
還是一切都是勞資雙方達成協議即可?
謝謝....
※ 引述《komaneko616 (可瑪貓)》之銘言:
: : 目前勞基法規定的假有下列三種,給延長工時費用也不同
: : 1.例假
: : 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 : 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
: : 該日"應加倍"給薪,且另"應給予勞工補休"。
: : 目前大多企業約定成俗的利假都是禮拜天,除非在勞動契約中有另外明訂,
: : 或是貴單位屬排休制度,否則稽查時都會抓在禮拜天為例假。
: : 2.休假日
: : 雇主如遇紀念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或特別休假,
: : 均應使勞工休假。雇主於休假 日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
: : 這點其實很簡單,就是"國定假日"或員工與公司約定好的特別休假日出勤,
: : 以上兩個休假是一定要加倍給薪,
: : 月薪制來說就是多給今日出勤的錢,例如多給一天薪水800元,
: 例假原則上不能出勤 特殊狀況如天災 加班要給加倍工資沒錯
: 至於要不要多給補休 得看是適用40條或32條第3項
: 休息日的加班 多數公司是多計1倍(含月薪為加倍)
: 但事實上是 給0.33 0.66就已合法(1倍已在月薪中)
: 許多員工對這個算法不接受 我認為也不合理
: 但目前法規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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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udriana
at 2016-05-27T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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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delette
at 2016-06-01T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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