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公家機關臨時人員的休假問題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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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家機關的臨時人員原本84年3月到98年7月均在甲機關服務
後來被資遣
在98年11月10日又到乙機關(為甲的下級機關)服務
請問年資可以併計嗎?那99年及100年的休假應該為幾天(適用勞動基準法)?

PS.勞基法規定滿一年可以有7天休假,不過公家機關都是以年度來計算休假起始點
所以請問是要到99年12月10日實際滿一年才能有休假?還是說100年1月1日才可以
有?而99年可以依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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