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 長官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最近因職務更換,新接內政部督導專案,而這專案每年 忙的期間為12月至隔年二月底或三月初,剛好我又在今年12月下旬結婚,深怕會來不及蜜月,所以想請教人事那準婚假是以登記日為準還是結婚日為基準計算呢?
如果想延後一年內請畢,長官同意的機率大嗎
另外請問請假證明是給人事看登記日嗎?還是喜帖呢?
謝謝!
--
來自: 180.217.167.50
來自: 180.217.167.50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