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這樣做太不厚道嗎? - 普考
By Vanessa
at 2009-09-06T01:28
at 2009-09-06T01:28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之銘言:
: → wdn:感謝各位的回覆~ 市政府說要去國稅局登記耶 112.104.111.117 09/05 19:48
: → wdn:我們跑去銀行,銀行也是說要先在國稅局跑完才 112.104.111.117 09/05 19:49
: → wdn:能開戶~~所以我們才會跑去國稅局登記 有強人 112.104.111.117 09/05 19:50
: → wdn:可以說明一下正確的流程嗎? 112.104.111.117 09/05 19:50
: 我不是稅務人員,不過提供一點小意見:
: 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說,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
: 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登記有關事項,由財政部定之。
: 而財政部訂定的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說,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者之營業登記,由主管稽
: 徵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本法第二十八
: 條規定申請辦理營業登記。
: 既然你們已經向地方政府申請商業登記,照條文來看就已經履行登記義務了,接下來就是
: 核定是否要開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了。
: 財政部賦稅署在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的Q&A裡頭說:
: Q3:營業人如何申請設立營業登記?
: A: 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之營業人,於向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
: 主管稽徵機關將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提供之登記基本資料辦理;至於非屬前開組織之
: 營業人(例如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等)或基於其他法令限制而未辦商業登記之獨資、合夥
: 組織或不具備分公司設立要件之公司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例如公司所屬門市部、營業
: 所、辦事處等),則應於開始營業前,填具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並檢附附件(參考Q4)
: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營業登記。
: Q4:申請設立營業登記應具備之文件為何?
: A:
: 一、依法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業人,依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由主管稽徵
: 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 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辦理營業登記,稽徵機關請該等營業人提供之文件如下:
: (一)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影本1份,分公司負責人與總公
: 司不同時加附授權書1份。
: (二)合夥組織者,其合夥契約副本(影本)1份。合夥人為未成年人者應檢送其法定代
: 理人同意之證件,但已結婚者免附。
: (三)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及股東名冊(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以董事、監察人名
: 冊代替)。【分公司及外國公司免附】
: 六、依法令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業人,於申請設立登記時,若未檢附應具備之文件
: ,主管稽徵機關受理營業登記後,將以書面通知營業人補送。營業人如於公司或商業登記
: 機關提供之登記基本資料檔尚未傳送至稽徵機關前,即先行檢送文件至稽徵機關者,營業
: 人應另行填具營業人設立事項表,主管稽徵機關俟接獲基本資料後將併案辦理。
: Q16: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者之營業登記,由主管稽徵機
: 關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
: 辦理營業登記。」其中所謂「視為申請辦理營業登記」是否指廢證後已完成公司及商業登
: 記後,即無需再辦理營業登記?
: A: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
: 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因此,營業人於完成公司及商業登記
: 後,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稅籍登記);惟為避免營業人因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廢
: 止,需往返奔波於公司、商業登記機關與稅捐稽徵機關之間,「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第2
: 項爰明定:「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者之營業登記,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機關
: 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辦理營業登記。」因此,廢
: 證後營業人於向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該登記機關會將相關登記資
: 料通報給稅捐稽徵機關,營業人原則上無需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辦理營業登記,惟仍應
: 補送附件,稅捐稽徵機關會主動通知營業人辦理領用統一發票等事宜;惟如營業人急需領
: 用統一發票者,仍可持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文件,洽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領用統
: 一發票。
: Q19: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者之營業登記,國稅局已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提供登記基本
: 資料辦理,營業人是否仍須檢送相關文件予國稅局審理?
: A: 按「營業登記規則」第5條第2項規定,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者之營業登記,其應檢
: 送之文件,由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後,以書面通知營業人檢送。據此,國稅局雖依
: 據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受理營業登記,仍會通知營業人檢送文件,相關
: 文件請參考Q4。
: 以下是流程圖:
: http://www.dot.gov.tw/userfiles/word1.dot.doc
: 感覺上,那個稅務人員怪怪的!
首先,必須承認這就是經濟部商司極力推動「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的典型後遺
症之一。
其次,請注意流程圖所示,稽徵機關在收到商業登記單位傳輸的「申請案件收件建檔」之
後,就必須審查「應具備文件」是否齊全完備?否則就必須通知申請人「補正附件」,俟
當事人補正齊全後,就進入下一個程序「審理、調查(書面資料審查或實地勘查)」。而
進入這個「審理、調查」的流程時,也正是經常引起徵納雙方爭議甚或誤會之所在!
請注意,此時非常重要的一個判斷,就是要決定「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大店戶)或查定
課徵(小店戶)」的身分別。同時,更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必須判斷「有否虛設行號」之
嫌?這個判斷「有否虛設行號」之嫌也正是管區稅務員最沈重的工作負擔之一!
君不見,一堆營業人為了企圖逃漏稅捐,不惜向「虛設行號」購買發票充作逃稅工具,也
就養成「虛設行號」犯罪集團無所不用其極的一再向公權力挑戰!(ex.前些時候報載彰化
地檢署就破獲一個台灣有史以來最大的「虛設行號」犯罪集團,其做案手段及規劃設計之
縝密,堪稱大絕!)這也就是管區稅務員最沈重的工作負擔的來源。
不知原po瞭解以上所說的?能否體會?
這也就是之前建議原po將這些涉及專業領域的事項委託會計師or記帳士or記帳及報稅代理
業務人代勞的緣故。
其實,現在國稅局各分局or稽徵所營業稅課(股)的管區稅務員往往都是新進人員(菜鳥),
這些剛剛考上高普考的公務員,都是非常自愛,非常優秀的青年才俊,基本上應該都比較
不會涉及風紀問題,所以,不致於發生某大所言「感覺就是那個人想要拿錢,故意搞人。
」也希望不要以訛傳訛,有損當前政府澄清吏治的形象!
再說一遍,強力建議將「涉及專業領域的事項」委託會計師or記帳士or記帳及報稅代理業
務人代勞!否則就請多做功課,不妨打電話請教國稅局服務中心詳細規定。此外,更要建
議,最好千萬不要借用人頭登記,須知,借用人頭本身就是一件非法行為,更何況,倘若
又想設立在不符法令規定的地點(ex.違反都計、建管、消防or其他涉嫌「虛設行號」...)
,是否也是公然向公權力挑戰?
---------------------------------------------------------
當你在指責別人時,
剩下其餘的四個手指頭也正好指著自己。......
--
: → wdn:感謝各位的回覆~ 市政府說要去國稅局登記耶 112.104.111.117 09/05 19:48
: → wdn:我們跑去銀行,銀行也是說要先在國稅局跑完才 112.104.111.117 09/05 19:49
: → wdn:能開戶~~所以我們才會跑去國稅局登記 有強人 112.104.111.117 09/05 19:50
: → wdn:可以說明一下正確的流程嗎? 112.104.111.117 09/05 19:50
: 我不是稅務人員,不過提供一點小意見:
: 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說,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
: 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登記有關事項,由財政部定之。
: 而財政部訂定的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說,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者之營業登記,由主管稽
: 徵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本法第二十八
: 條規定申請辦理營業登記。
: 既然你們已經向地方政府申請商業登記,照條文來看就已經履行登記義務了,接下來就是
: 核定是否要開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了。
: 財政部賦稅署在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的Q&A裡頭說:
: Q3:營業人如何申請設立營業登記?
: A: 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之營業人,於向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
: 主管稽徵機關將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提供之登記基本資料辦理;至於非屬前開組織之
: 營業人(例如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等)或基於其他法令限制而未辦商業登記之獨資、合夥
: 組織或不具備分公司設立要件之公司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例如公司所屬門市部、營業
: 所、辦事處等),則應於開始營業前,填具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並檢附附件(參考Q4)
: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營業登記。
: Q4:申請設立營業登記應具備之文件為何?
: A:
: 一、依法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業人,依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由主管稽徵
: 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 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辦理營業登記,稽徵機關請該等營業人提供之文件如下:
: (一)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影本1份,分公司負責人與總公
: 司不同時加附授權書1份。
: (二)合夥組織者,其合夥契約副本(影本)1份。合夥人為未成年人者應檢送其法定代
: 理人同意之證件,但已結婚者免附。
: (三)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及股東名冊(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以董事、監察人名
: 冊代替)。【分公司及外國公司免附】
: 六、依法令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業人,於申請設立登記時,若未檢附應具備之文件
: ,主管稽徵機關受理營業登記後,將以書面通知營業人補送。營業人如於公司或商業登記
: 機關提供之登記基本資料檔尚未傳送至稽徵機關前,即先行檢送文件至稽徵機關者,營業
: 人應另行填具營業人設立事項表,主管稽徵機關俟接獲基本資料後將併案辦理。
: Q16: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者之營業登記,由主管稽徵機
: 關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
: 辦理營業登記。」其中所謂「視為申請辦理營業登記」是否指廢證後已完成公司及商業登
: 記後,即無需再辦理營業登記?
: A: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
: 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因此,營業人於完成公司及商業登記
: 後,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稅籍登記);惟為避免營業人因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廢
: 止,需往返奔波於公司、商業登記機關與稅捐稽徵機關之間,「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第2
: 項爰明定:「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者之營業登記,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機關
: 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辦理營業登記。」因此,廢
: 證後營業人於向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該登記機關會將相關登記資
: 料通報給稅捐稽徵機關,營業人原則上無需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辦理營業登記,惟仍應
: 補送附件,稅捐稽徵機關會主動通知營業人辦理領用統一發票等事宜;惟如營業人急需領
: 用統一發票者,仍可持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文件,洽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領用統
: 一發票。
: Q19: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者之營業登記,國稅局已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提供登記基本
: 資料辦理,營業人是否仍須檢送相關文件予國稅局審理?
: A: 按「營業登記規則」第5條第2項規定,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者之營業登記,其應檢
: 送之文件,由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後,以書面通知營業人檢送。據此,國稅局雖依
: 據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受理營業登記,仍會通知營業人檢送文件,相關
: 文件請參考Q4。
: 以下是流程圖:
: http://www.dot.gov.tw/userfiles/word1.dot.doc
: 感覺上,那個稅務人員怪怪的!
首先,必須承認這就是經濟部商司極力推動「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的典型後遺
症之一。
其次,請注意流程圖所示,稽徵機關在收到商業登記單位傳輸的「申請案件收件建檔」之
後,就必須審查「應具備文件」是否齊全完備?否則就必須通知申請人「補正附件」,俟
當事人補正齊全後,就進入下一個程序「審理、調查(書面資料審查或實地勘查)」。而
進入這個「審理、調查」的流程時,也正是經常引起徵納雙方爭議甚或誤會之所在!
請注意,此時非常重要的一個判斷,就是要決定「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大店戶)或查定
課徵(小店戶)」的身分別。同時,更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必須判斷「有否虛設行號」之
嫌?這個判斷「有否虛設行號」之嫌也正是管區稅務員最沈重的工作負擔之一!
君不見,一堆營業人為了企圖逃漏稅捐,不惜向「虛設行號」購買發票充作逃稅工具,也
就養成「虛設行號」犯罪集團無所不用其極的一再向公權力挑戰!(ex.前些時候報載彰化
地檢署就破獲一個台灣有史以來最大的「虛設行號」犯罪集團,其做案手段及規劃設計之
縝密,堪稱大絕!)這也就是管區稅務員最沈重的工作負擔的來源。
不知原po瞭解以上所說的?能否體會?
這也就是之前建議原po將這些涉及專業領域的事項委託會計師or記帳士or記帳及報稅代理
業務人代勞的緣故。
其實,現在國稅局各分局or稽徵所營業稅課(股)的管區稅務員往往都是新進人員(菜鳥),
這些剛剛考上高普考的公務員,都是非常自愛,非常優秀的青年才俊,基本上應該都比較
不會涉及風紀問題,所以,不致於發生某大所言「感覺就是那個人想要拿錢,故意搞人。
」也希望不要以訛傳訛,有損當前政府澄清吏治的形象!
再說一遍,強力建議將「涉及專業領域的事項」委託會計師or記帳士or記帳及報稅代理業
務人代勞!否則就請多做功課,不妨打電話請教國稅局服務中心詳細規定。此外,更要建
議,最好千萬不要借用人頭登記,須知,借用人頭本身就是一件非法行為,更何況,倘若
又想設立在不符法令規定的地點(ex.違反都計、建管、消防or其他涉嫌「虛設行號」...)
,是否也是公然向公權力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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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在指責別人時,
剩下其餘的四個手指頭也正好指著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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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09-06T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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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ph 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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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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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r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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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u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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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enob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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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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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el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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