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版上各位HR同仁
若新公司希望我3週內報到
但因為舊公司希望我離職日最好壓一個月
那麼如果舊公司後面一週請特休
先去新公司報到
這樣兩邊公司都有勞健保
請問是可行的嗎?
會有甚麼法律上或責任上的問題呢??
請各位了解法規的人資同仁解答
非常感謝喔
--
思念有雙翅膀 帶領我到有你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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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新公司希望我3週內報到
但因為舊公司希望我離職日最好壓一個月
那麼如果舊公司後面一週請特休
先去新公司報到
這樣兩邊公司都有勞健保
請問是可行的嗎?
會有甚麼法律上或責任上的問題呢??
請各位了解法規的人資同仁解答
非常感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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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念有雙翅膀 帶領我到有你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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