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關保障法規定之30日內提起申訴,應如何計算? - 公職
By Lauren
at 2010-04-16T23:25
at 2010-04-16T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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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本人因為某種莫名其妙的理由,被機關記了申誡一次
雖然知道申訴可能無用,還可能變黑人
不過我吞不下這口氣,不想就這樣算了,還是決定要申訴
因為我工作的地點並不是在機關內,而是外派單位(離島)
當初該獎懲令並非親自交給我,而是以郵寄方式寄到單位辦公室
而寄達時我返回本島輪休中,所以也不知道寄達日
直到我回單位上班才看到那紙獎懲令躺在我的信箱裡...
期間完全沒人通知我,更不用說簽收
要不是我有檢查信箱否則還不知道何時才會發現那張紙
所以我想請教這樣的情形,應該由何日開始起算?
保障法規定是: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
可是我不知道正確的達到日期,且達到跟我實際收到也不是同一天
該獎懲令發文日期為99年3月19日,但我實際收到已經是4月1日
因為今天適逢星期五,還在修改申訴書來不及趕在今天寄出
要星期一(4月18日)才能寄了,很怕這樣會超過三十日
另外申訴書上應載明「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年月日」
那我把我這樣的情形寫上去可以嗎?
先謝謝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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