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想請教大家一個問題
我目前承辦的一種人民申請業務
申請人須檢附某樣正式公文作為應備文件
但因為民眾將當時(民國94年)某機關核發給他的正式公文弄丟
他就到當時發公文給他的某機關,請他們重新發一次公文給他
但該機關只能調當時的函稿出來
並影印給他1份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與現在承辦人職章)
現在該民眾持此份函稿影本過來
請問他的效力能等同於那張弄丟的正式公文嗎
可以直接認定此份函稿嗎
因為不知道怎麼處理較好
(又科長超忙不好意思問這種不知道是大事還小事的問題)
所以想請教大家
感謝 !!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