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後兩位講到的情況 其實並沒有違背什麼法令
我應徵過的外商公司 如美商Beckman要簽三年約 德商西門子要一年約 這都很常見
只是他們的待遇福利非常優渥 教育訓練非常完善 一切看妳要不要接受而已
大抵上簽約就是一開始兩情相悅的結果 不合理只能怪自己(例如沒簽約金或相應加給)
除非條款內容有明顯違背勞基法或憲法的規定 才能主張無效
但我看你們提到的 基本上都在合法範圍內
ps.勞基法的確是取消試用期制度了 但只是在前三個月也有同等雇用保障
沒規定公司不得自訂其他試用機制(例如綁約、培訓期等等...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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