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遲到可否成為開除員工的理由 - 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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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一家人數不超過10人的小公司

近來有幾位同仁遲到很嚴重,規勸好幾次也是一樣

即便扣薪水還是一樣

我們的扣法就是把月薪換算成時間,遲到多久就扣多少時薪

本來是有打算加重罰則,但是除了扣錢不是我們本意外,也有違法的危險

因此想說,如果有歷史紀錄(每次進公司的影片紀錄),足以證明其遲到累犯
(我這邊指的遲到不是幾分鐘那種,是1~2小時甚至下午才進公司)
前陣子平均一個月來個7~8次
目前一個月大概2~3次,但是我方還是覺得太誇張
公司可否開除並且不負資遣費?

以不適任為由開除這樣?主要是想確認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


感謝高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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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Noah avatarNoah2014-07-09
先定工作規則(送審),違規可記過,記滿按勞基法12條4款處理
Mary avatarMary2014-07-09
如果下午才進公司是曠職了吧,要免職難度更低
Leila avatarLeila2014-07-11
勞基法是怎麼定義曠職的呢?
Eartha avatarEartha2014-07-12
先訂定工作規則外 也可書面警告 多次約談加上書面內容都
可以提高資方的合理性 另外勞基法對曠職(曠工)沒有特別
Dora avatarDora2014-07-13
定義 但可以肯定的是 遲到早退與曠工絕對不一樣 所以曠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4-07-16
工三日可終止契約 應該不包含遲到(也不適用累計)
Leila avatarLeila2014-07-19
好像只能記過記滿之後開除要寫報告到到勞工局備份是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