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謝謝haiang0612版友熱心回答新手小妹的提問~
但認真研究後又有新問題想提問了QQ
一、查過法規中的陞任評分標準表後發現,
其中一部分為個別選項,其說明有明列:
「二、各機關得按各職務分別訂定或依職務層級、類別合併訂定「個別選項」項目。
又「個別選項」之項目及其配分,應經甄審委員會通過後,提報機關首長核定。」
若機關的評分標準表並未經過甄審委員會通過就直接作為評分標準,是否可向人事
單位主張此評分標準表不合程序?
二、目前機關提出的個別選項中有兩個部分(工作態度及領導能力)是由主管評分
但弔詭的是「評分標準表」跟「個人評分表」以及「實際評分作法」完全不一樣..
(一)「評分標準表」:領導能力-由出缺職務之單位主管初評
工作態度-由陞任候選人現職單位主管初評
(二)「個人評分表」:領導能力-由陞任候選人服務單位直屬主管初評
工作態度-由陞任候選人服務單位直屬主管初評
(三)「實際評分」:領導能力-由各機關單位主管就各個候選人進行初評
工作態度-由各機關單位主管就各個候選人進行初評
明顯三種完全不同標準,而且評分標準表中註明這是102年修訂的..
想請問:
(一)由各機關單位主管就各個候選人進行初評這樣的方式是否為常見的?
(個人對於非直屬主管評分是否夠客觀非常存疑)
(二)又對於這樣表定標準與實際作法不一的狀況,該如何是好?
再次麻煩版上前輩解惑了!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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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認真研究後又有新問題想提問了QQ
一、查過法規中的陞任評分標準表後發現,
其中一部分為個別選項,其說明有明列:
「二、各機關得按各職務分別訂定或依職務層級、類別合併訂定「個別選項」項目。
又「個別選項」之項目及其配分,應經甄審委員會通過後,提報機關首長核定。」
若機關的評分標準表並未經過甄審委員會通過就直接作為評分標準,是否可向人事
單位主張此評分標準表不合程序?
二、目前機關提出的個別選項中有兩個部分(工作態度及領導能力)是由主管評分
但弔詭的是「評分標準表」跟「個人評分表」以及「實際評分作法」完全不一樣..
(一)「評分標準表」:領導能力-由出缺職務之單位主管初評
工作態度-由陞任候選人現職單位主管初評
(二)「個人評分表」:領導能力-由陞任候選人服務單位直屬主管初評
工作態度-由陞任候選人服務單位直屬主管初評
(三)「實際評分」:領導能力-由各機關單位主管就各個候選人進行初評
工作態度-由各機關單位主管就各個候選人進行初評
明顯三種完全不同標準,而且評分標準表中註明這是102年修訂的..
想請問:
(一)由各機關單位主管就各個候選人進行初評這樣的方式是否為常見的?
(個人對於非直屬主管評分是否夠客觀非常存疑)
(二)又對於這樣表定標準與實際作法不一的狀況,該如何是好?
再次麻煩版上前輩解惑了!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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