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個購案問題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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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enontw (menon)》之銘言:
: 不知道有沒有對購案比較熟的人。
: 在開標時,投標物在審標書面上的規格都符合購案所需,但在
: 履約時廠商發現原投標物在組裝時發現問題,廠商想以其他廠
: 牌型號之產品來履約,請問這符合修約的條件嗎?
: 如果可以修約又有那些程序要處理?

案子是有註明同等品條款。

現在比較麻煩的一點是,我們是使用單位,規格上的認定當然是沒
問題,但廠商新換的貨品價格,我們又要如何去求證?總不能又再
開標一次。

辦這種案子壓力好大,一不小心就很容易變成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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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lvira avatarElvira2010-11-30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自行...開會...或委託審查
Dinah avatarDinah2010-11-30
有同等品條款還要再看看你現在的狀況是否符合該條款前提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0-12-03
符合了,才可以用同等品條款囉
Linda avatarLinda2010-12-05
請問前提為何?
Jack avatarJack2010-12-08
另外請教一下,26條執行注意事項不是只適用於招標,
這已經進入履約階段還適用嗎?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0-12-12
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10條第2項,同等品”使用前”
Damian avatarDamian2010-12-17
還有,同等品使用前提在你的契約條文裡,何時廠商可提出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0-12-18
同等品,所以說你給的資訊不足,要先看清楚合約才知解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