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人事高手資遣費應該如何計算? - 考試
By Agatha
at 2010-10-31T10:37
at 2010-10-31T10:37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cutysony (愛靜)》之銘言:
: 因為個人健康因素 準備含淚辦理資遣>"<
: 我是97年度地方特考四等考試錄取
: 98年3月27日於機關報到 準備於99年11月初辦理資遣
: 目前是委任三職等 曾經繳過當兵年資11個月的退撫基金
: 實際公務人員年資這樣算起來大概2年8個月
: 請教各位大大我這樣資遣費大概可以領多少呢?
很少, 16萬多而已
不過不知道你以後還想不想考回來,
因為你現在領了資遣費, 將來回來年資就不併計了
有虧了一點點
因為假設你現在不領,直接職辭,
將來回來,做到退休,
雖然一年也都是乘以1.5,
但比較基準不同,
退休是以委五(假設只升到委五)年功下去算的,
比你現在用三本二下去算,至少多了2~3萬吧,假設就2萬好了
2 * 1.5 * 3 = 9萬 (快十萬)
如果是因考上高考回來,七功頂下去算,那自然更多了
不過當然如果你現在如果只有25歲,
休息個兩年, 28~29歲考回來, 自然沒有這個問題, 資遣費安心領(資遣費不領,
反而虧了), 因為年資一定會破表(35年),影響的只是本來60歲可以退,
延到65歲退而已
======================================================================
最後,我看退休法第七條(資遣)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資遣:
(略)
三、未符前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致不
堪勝任職務者。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除因機關
裁撤或有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公務人員具有第一項第三款身心衰弱致不堪勝任工作情形,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醫療證明者,應由服務機關比照前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予以資遣。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資遣,應由該機關首長考核後送請主管機關核定,並由
該機關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函轉銓敘部審定其年資及給與。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資
遣者,於機關首長考核之前應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考績委員會初核前應給予當事人
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
他這個寫法, 好像是機關認定某人不適任,可提出資遣, 但要給當事人申變的機會
跟你的情形剛好相反,
這個種主動權在機關,不是在你手上,
也就是說, 是機關認定你不適任, 而不是你自認不適任
跟倒閣解散國會一樣,
立法院先倒閣了, 總統才有權被動解散國會,
總統不能主動解散國會的
換句話說, 如果你們主管真的看你很不爽, 要玩你(連留停都不給,
看來真的對你很不爽),然後人事考銓也熟,
而你又年輕(算準你將來回來,年資一定破表)
故意不資遣你(發文去醫院問, 做收發,總機行不行之類的-----收發總機,除了癌
症末期等要長期住院的, 不然還真的看不出,哪種人不能做的, 聽說,殘特視障進
來的,幾乎都去總機,電話服務中心了),
而要你自行離職, 讓你拿不到這 16萬
: 感謝~
--
: 因為個人健康因素 準備含淚辦理資遣>"<
: 我是97年度地方特考四等考試錄取
: 98年3月27日於機關報到 準備於99年11月初辦理資遣
: 目前是委任三職等 曾經繳過當兵年資11個月的退撫基金
: 實際公務人員年資這樣算起來大概2年8個月
: 請教各位大大我這樣資遣費大概可以領多少呢?
很少, 16萬多而已
不過不知道你以後還想不想考回來,
因為你現在領了資遣費, 將來回來年資就不併計了
有虧了一點點
因為假設你現在不領,直接職辭,
將來回來,做到退休,
雖然一年也都是乘以1.5,
但比較基準不同,
退休是以委五(假設只升到委五)年功下去算的,
比你現在用三本二下去算,至少多了2~3萬吧,假設就2萬好了
2 * 1.5 * 3 = 9萬 (快十萬)
如果是因考上高考回來,七功頂下去算,那自然更多了
不過當然如果你現在如果只有25歲,
休息個兩年, 28~29歲考回來, 自然沒有這個問題, 資遣費安心領(資遣費不領,
反而虧了), 因為年資一定會破表(35年),影響的只是本來60歲可以退,
延到65歲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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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看退休法第七條(資遣)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資遣:
(略)
三、未符前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致不
堪勝任職務者。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除因機關
裁撤或有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公務人員具有第一項第三款身心衰弱致不堪勝任工作情形,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醫療證明者,應由服務機關比照前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予以資遣。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資遣,應由該機關首長考核後送請主管機關核定,並由
該機關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函轉銓敘部審定其年資及給與。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資
遣者,於機關首長考核之前應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考績委員會初核前應給予當事人
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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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這個寫法, 好像是機關認定某人不適任,可提出資遣, 但要給當事人申變的機會
跟你的情形剛好相反,
這個種主動權在機關,不是在你手上,
也就是說, 是機關認定你不適任, 而不是你自認不適任
跟倒閣解散國會一樣,
立法院先倒閣了, 總統才有權被動解散國會,
總統不能主動解散國會的
換句話說, 如果你們主管真的看你很不爽, 要玩你(連留停都不給,
看來真的對你很不爽),然後人事考銓也熟,
而你又年輕(算準你將來回來,年資一定破表)
故意不資遣你(發文去醫院問, 做收發,總機行不行之類的-----收發總機,除了癌
症末期等要長期住院的, 不然還真的看不出,哪種人不能做的, 聽說,殘特視障進
來的,幾乎都去總機,電話服務中心了),
而要你自行離職, 讓你拿不到這 16萬
: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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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ristine
at 2010-11-04T23:56
at 2010-11-04T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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