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道長,倘出租人於租約中同意承租人就出租物為室內裝修,
但之後出租人反悔不願配合申請室內裝修許可,承租人該如何主張權利呢?
我現在對於訴之聲明的部分非常苦惱,因為申請許可必須提供出租人的身分
證影本、使用執照影本等、請出租人蓋一大堆的章,所以單單只是請求交付
特定文件應該是不足以達到申請許可的目的,目前是想到「被告應偕同原告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室內裝修許可」這樣的聲明,但是對於這樣的聲明是否
可以強制執行?如何執行?我實在是沒有把握,所以想請教各位道長是否有
相類似的經驗可以指導,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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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之後出租人反悔不願配合申請室內裝修許可,承租人該如何主張權利呢?
我現在對於訴之聲明的部分非常苦惱,因為申請許可必須提供出租人的身分
證影本、使用執照影本等、請出租人蓋一大堆的章,所以單單只是請求交付
特定文件應該是不足以達到申請許可的目的,目前是想到「被告應偕同原告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室內裝修許可」這樣的聲明,但是對於這樣的聲明是否
可以強制執行?如何執行?我實在是沒有把握,所以想請教各位道長是否有
相類似的經驗可以指導,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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