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專家學者非拒絕往來廠商?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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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新手小菜鳥一隻~

最近常常碰到某位高層對於案件的執行提出一些很特殊的意見

今天碰到了一個很神奇的案子,想跟板上的各位前輩請益


這次要自辦一個小活動,邀請學者專家來參與

於是便簽了設備租借費、餐費以及專家學者出席費

結果高層要退文的理由是

雖然我有提出「設備租借」跟「餐飲」的廠商非屬政府拒絕往來對象的資料

但卻沒證明這些專家學者是不是拒絕往來對象!


不過我從來沒被要求過證明專家學者非拒絕往來對象的耶XDD

想請問,有人碰過在案件中被主管要求去討論這東西的嗎?



另外還有碰過因為廠商想使用自己的場地,來省下標案中的場地費
(場地的規格符合我們的需求)

然後這位高層就質疑是在圖利廠商的故事


政府採購這東西真的是太深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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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edy avatarHedy2019-10-29
請見工程會96年3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600102100號解釋函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9-10-31
以前應該也是有這樣的爭議~後來工程會有開會做成決議
Daniel avatarDaniel2019-11-05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9-11-06
不用證明 因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呀
George avatarGeorge2019-11-07
拒絕廠商的效果只限採購法 出席費鐘點費另有專法規定
採購的原則就是有專法用專法 沒專法才適用採購法
Tom avatarTom2019-11-09
另外 你們如果要走採購法 自然人也是廠商的一種
可以利用身分證字號及姓名在系統查詢
Elma avatarElma2019-11-11
感謝樓上說明
Kumar avatarKumar2019-11-14
自己的場地也是要成本.......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9-11-18
專家學者出席費適用採購法…這是什麼見解,所以學者是
投標廠商?自己想想吧
Tom avatarTom2019-11-20
如果學者是投標廠商,那你要不要走採購法的程序?
Joseph avatarJoseph2019-11-21
公平會每年都有一些小研究可以用自然人,即學者本身投
標,但是公平會可是公開招標XD
Tracy avatarTracy2019-11-25
出席會議跟委託研究(勞務)兩碼事
Hedy avatarHedy2019-11-26
貴單位的長官看來是個...哈哈
Faithe avatarFaithe2019-11-29
他如果要神經病就一樣查給他啊,把工程會查詢結果印給他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9-11-30
伺候這些xxx真的很幹我懂,X的就不能讓我们好好做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