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到以下內容..不知有沒有人也有看到可以證實...)
九十九年四月警政署最新消息,包含九十六年的十八個訴願案的考生,
警政署同意自九十八年起(當然含九十九年),警察三等特考錄取人員將於
警大受訓,受訓完後並分派巡官~
(緣由提示)
"三等考上"非警大畢業考生提出訴願,內容就是「相同的考試,卻有不同的
任官」產生差別待遇問題,爭取到警大受訓四個月以上,訓完後任巡官!相關請求
權規定五年,會追溯到94年,有法官說警政署若無視國家訴願機關決議,恐衍生行
政責任和後續國賠問題...
如果這消息是真的...事情拖那麼多年演變至今...警政署已經反應
好奇消防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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