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去年十月自"台北市某國小書記"調任至"新竹市某警察分局書記職缺"
因家鄉鎮公所正好有開缺書記職缺,故想商調到該鎮公所,不過警察局
這邊的人事單位卻以「任職未滿一年不得商調」為理由轉知同仁不得商調,
小弟針對這個CASE實在有點不太理解,理論上同仁已經解除了初考一年四個月
的商調限制,應可進行商調,但警局人事卻堅持有「任職一年」的限制,
因為先前都是處理一般公務機關的商調案子,不太清楚警察機關的運作模式,
但同仁身份既為一般公務人員,應該與警察人員有所區分才對,還請熟悉這
方面業務的版友能指導一下,到底同仁是否有此限制規定?
--
「人生總有一次要為女人拋棄生命」
by 羅伊‧佛卡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