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育嬰留停休假天數請益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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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好~
想請教有關跨年度育嬰留停休假天數問題

本人在110年12月中申請育嬰留停至111年07月中
留停當年度休假天數是14天
(至110年12月中請留停止,休假年資為06年又03個月)
所以111年的休假天數原本應為21天

想請問如此條件下,復職後當年度及次年度的休假天數應為以下多少天數的比例呢?

1.當年度為14*(12/12)
次年度為14*(07/12)

2.當年度為14*(12/12)
次年度為21*(07/12)

3.當年度為21*(12/12)
次年度為21*(07/12)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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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elly avatarBelly2022-01-05
111年21天(21*12/12),112年10.5天(21*6/12)有錯請指正
Tom avatarTom2022-01-02
一樓正解,你111年工作是7-12月,所以比例是*6/12沒錯
Doris avatarDoris2022-01-05
就用前年度的在職月份比例*休假天數計算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