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目前於老人機構服務,雖不是社工,但有處理相關業務。
服務對象去年因證明到期要重新鑑定,原本已約好至醫院給心理師評估,但因為不知名的原因而沒有去鑑定,而我疏於追縱後續導致了逾期未鑑定,且一直持續請領住宿式補助
這件事是近期收到縣府公文要追討費用才發現當初個案並未前往鑑定,但已經太晚了,除了追討的五萬元,在辦理鑑定期間無法補助的金額,也是主管表示可能要賠償的部分。
家屬遠在國外,認為此事全權由我們處理,所以發生這樣的事,他們不願意接受。
所以想問問大家有相關申請的經驗,有辦法可以加快整個流程,讓損害降到最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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