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撞斷狗腿不必賠 檢:未達不堪使用程度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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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撞斷狗腿不必賠 檢:未達不堪使用程度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711/17/292ea.html

台北縣一名張姓男子開車經過新店市花園一路時,不小心撞到鄰居養的臘腸狗,造成牠後
腿骨折,鄰居控告他毀損;檢方則認定,臘腸狗沒有死亡,沒有達到「不堪使用」的程度
,全案不起訴處分。


檢方指出,張男在4月19日晚間開車返回花園新城的家,不小心在花園一路3段撞到鄰居養
的臘腸狗,造成這隻狗的後腿脛骨腓骨開放性粉粹骨折、右下腹表皮挫傷,和皮下水腫出
血。


飼主非常心疼,控告張男涉刑法毀損罪,張男辯稱,當時小狗突然衝出來,他有煞車、停
車並按了喇叭,以為小狗閃開了才鬆開煞車,沒想到仍不小心撞了小狗。


檢方表示,刑法毀損罪的構成要件,是故意毀損他人之物,致生損害於他人,必須讓受毀
損的物品,失去全部或一部分效用,臘腸狗雖然骨折,但並未危及性命,也未造成生理功
能喪失,因此將全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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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各位道長對這則新聞的看法如何??
開車撞斷他人飼養的寵物的腳
是否係屬未達「不堪使用」之程度
從而無構成毀損罪??
小弟認為關鍵點應在於不具毀損故意
而非未達不堪使用之程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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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ae avatarRae2010-07-14
毀損罪只罰故意是一點 本案中是不小心撞到的 應無故意
Linda avatarLinda2010-07-17
至於需不需要達到不堪使用 其實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
即便是毀損一件物品的外觀而造成其美觀功能喪失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0-07-19
都構成毀損罪了 不必達於致令不堪使用吧
Ingrid avatarIngrid2010-07-21
狗最大的功能就是去撿飛盤了,腳骨折了當然不堪使用啦 XD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0-07-23
樓上前輩之見解的確是創新。XD
Zanna avatarZanna2010-07-25
新聞寫得太簡略了 光看最後一段文 檢察官一定把整個
David avatarDavid2010-07-27
毀損罪主客觀要件解釋給記者聽,記者只抓客觀要件來寫
導致閱讀起來怪怪的 當然我沒看處分書 我也只是猜測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0-07-30
我們事務所律師會受蘋果訪問,問一些案件的法律見解,
常常登出來都氣個半死,說記者嚴重扭曲他的原意。
David avatarDavid2010-08-01
這件案件,毀損不罰過失,結案。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0-08-03
XD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0-08-05
至少看起來不起訴處分是正確的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