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介是強迫社工訪視? - 社工
By Noah
at 2008-04-17T13:31
at 2008-04-17T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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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要分開回應,所以我用回文,
如果版主覺得推文即可,
我會自D!
※ 引述《mounter (PTT真多好人阿)》之銘言:
: ※ 引述《Luftschiffe (Boden See)》之銘言:
: : 如果是民間資源,那比較不受戶籍地的限制
: : 若是公部門的人力與資源,幾乎都跟戶籍地有關,包括各村里鄉鎮的急難救助
: : 籍在人不在三個月以上地方政府可以停止所有來自於地方政府所辦理的補助的
: : 至於經費再回溯申請,實務上是很少有公部門能這樣做的
: : 不要強人所難
: 遊民、大溫暖以及許多安置個案的案子都是先服務再回戶籍地申請經費的
: 我之前就常收到友縣的公文,內容是跟我要求我們縣民在他們縣市的安置費用
: 而這縣民有許多只是戶籍在我們縣而已,都已經很久沒回來住了
: 之前也有遇過在外縣市安置許多年之後才查出他原來戶籍地址與姓名等等
: 然後行文跟我們要求這幾年的安置費用 囧>
: 大溫暖的個案也是這樣,由個案所在地的社工進行服務
: 之後再向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經費
: 此外兒少安置、身障轉銜身障個管也是一樣的處理方式
: 案主所在方的社工先進行服務,之後在跟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經費
: 這不是強人所難,而是法律明訂的權利義務
: 主管縣市政府可以凹的地方是某甲長期安置在台北縣(例)
: 安置一段時間後發現某甲設籍在高雄縣(例)
: 於是台北縣政府除了向高雄縣政府要求安置期間內的費用之外
: 還可以要求高雄縣政府將某甲協助轉高雄縣境內的機構安置
: 這裡可以凹的地方是高雄縣要求台北縣將某甲的戶籍轉過去
: 或是凹他們繼續安置某甲,只是經費繼續由高雄縣出
: 這例子在遊民收容安置上常會遇到這問題
: 因為身份難查,案主又居無定所,戶籍往往不是其生活圈
: 所以會有兩邊政府凹來凹去、互相交手的狀況產生
上面2位大大說的都對,L大說的是經濟補助,
公部門的經濟補助沒有追溯這回事,
包含急難救助都只有3個月的期限,
大溫暖也沒有追溯吧,只是非戶籍地的先評估,轉請戶籍地的縣市政府撥錢,
而不是當地縣市政府撥錢,再請戶籍地縣市政府追討錢,不一樣吧,
但是m大說的是安置作業,那是補助兒少或身障或老人相關安置的處理,
不是補助個人的經濟補助,所以才有追溯,我想這是不同的方向,
而這篇原po所說的,應該是針對個人的經濟補助,
所以我想L大說的會比較符合。
: : 通報也要看對方單位是直接服務或間接服務單位,轉錯客氣一點還會幫忙代轉
: : 不客氣就直接進碎紙機了
: 只要有正式轉介單、公文或是通報單(113 1957之類)過去,
: 這些都是要正式處理的
: 只是如妳說的,如果社工評估這不符合開案標準
: 他便會在公文或轉介單上註明
: 本案因xxx原因,本案不予開案,轉由xxx機構協助處理
: : 公部門當然說能不去,評估後不符開案標準就可以了,妳能評論她們的專業評估嗎?
: : 或是該案非本區所轄,請至原戶籍地辦理,合理合法
: : 本案社會處社工還肯要電話去講一下已經是不錯了,遇到老狐狸連開口的機會都不會有
: : 對話就結束了,因為這個在設計上根本跟該處無關啊...
: 一樣的狀況,只要是正式的轉介單過來就像是公文般的效力
^^^^^^^^^^^^
我想對正式下定義,這應該只是有附公文的轉介單,
: 社工會先打電話向來文單位詢問這案子的狀況之後進行評估跟處遇
: 這都是有規定處理期限的
: 公部門的社工當然可以不去處理、只是如同我上面所說
: 社工在經過判斷之後,如果發現這個案不符合開案或補助標準
: 便會在轉介單上註明不開案原因以及是否進行轉介
: 之後還要一層一層簽上去說明處理結果
: 所以公部門處理單位可以不去處理通報轉介過來的案子
: 但相關的說明一樣都不能少
: 以這案子來說,社工認為這個案子不需要開案
: 他就會再收到轉介單之後在上面註明
: 1. 本案因xxx原因,不符合本單位開案標準
: 2. 本案經濟問題轉由xxx機構(xxx政府社會局)進行後續諮詢服務
: (這兩點都是舉例說明)
: 寫完原因之後在經過該單位督導及主管核章存查,
: 甚至是函文回覆喔,這樣的處理才算完成....
: 當然這是指雙方都有留檔的正式文件往來,口頭上通報,
: 一般電話通報這類的因為沒有正式紀錄在,所以是有被搓掉的可能性
: 此外會建議找公部門處理是因為公部門是一個地區的最高社福單位
: 公部門在接到案子之後都會有規定的處理程序與時間
: 不符合補助標準的便會轉介出去,他們也會瞭解縣境內能夠給予扶助的資源等等
: 所以轉介到公部門不見得公部門會服務,但公部門會依狀況轉由其餘機構去處理
: 這樣對於個案還是有幫助的
: 此外遇到民意代表通報的、或是縣長信箱、媒體記者通報的個案
: 還需要正式函文回覆並報告處理進度
: 不是說看狀況不符合就不處理喔
針對上面說的流程,我想請大家換各角度來看,
當社工員完成這一長串的過程之後,
還是告訴你不開案,不處理,
對於一個需要的可能只是簡單諮詢的個案來說,或是只是缺乏相關資訊,
自己有能力申請的個案而言,
他得等原單位打轉介單,發公文轉往公部門,
公部門單位收文,轉分相關單位,
督導派案社工,社工約定時間家訪,
家訪完評估,陳核,不適當開案,
再轉介其他相關機構,
這樣過程就算在快,也得2星期吧,
那如果原接案社工只是用電話指點,案主就可以自行處理的話,
(我指這篇文章的案主,他都有能力自行前往就服站找工作,我想能力應該有)
那2星期的時間,已經夠他準備好資料,積極一點可能連公所那關初審都過了,
我想這樣對案主幫助比較大吧,
不是把案子轉來轉去,轉到案主頭都昏了來的好吧。
--
如果版主覺得推文即可,
我會自D!
※ 引述《mounter (PTT真多好人阿)》之銘言:
: ※ 引述《Luftschiffe (Boden See)》之銘言:
: : 如果是民間資源,那比較不受戶籍地的限制
: : 若是公部門的人力與資源,幾乎都跟戶籍地有關,包括各村里鄉鎮的急難救助
: : 籍在人不在三個月以上地方政府可以停止所有來自於地方政府所辦理的補助的
: : 至於經費再回溯申請,實務上是很少有公部門能這樣做的
: : 不要強人所難
: 遊民、大溫暖以及許多安置個案的案子都是先服務再回戶籍地申請經費的
: 我之前就常收到友縣的公文,內容是跟我要求我們縣民在他們縣市的安置費用
: 而這縣民有許多只是戶籍在我們縣而已,都已經很久沒回來住了
: 之前也有遇過在外縣市安置許多年之後才查出他原來戶籍地址與姓名等等
: 然後行文跟我們要求這幾年的安置費用 囧>
: 大溫暖的個案也是這樣,由個案所在地的社工進行服務
: 之後再向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經費
: 此外兒少安置、身障轉銜身障個管也是一樣的處理方式
: 案主所在方的社工先進行服務,之後在跟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經費
: 這不是強人所難,而是法律明訂的權利義務
: 主管縣市政府可以凹的地方是某甲長期安置在台北縣(例)
: 安置一段時間後發現某甲設籍在高雄縣(例)
: 於是台北縣政府除了向高雄縣政府要求安置期間內的費用之外
: 還可以要求高雄縣政府將某甲協助轉高雄縣境內的機構安置
: 這裡可以凹的地方是高雄縣要求台北縣將某甲的戶籍轉過去
: 或是凹他們繼續安置某甲,只是經費繼續由高雄縣出
: 這例子在遊民收容安置上常會遇到這問題
: 因為身份難查,案主又居無定所,戶籍往往不是其生活圈
: 所以會有兩邊政府凹來凹去、互相交手的狀況產生
上面2位大大說的都對,L大說的是經濟補助,
公部門的經濟補助沒有追溯這回事,
包含急難救助都只有3個月的期限,
大溫暖也沒有追溯吧,只是非戶籍地的先評估,轉請戶籍地的縣市政府撥錢,
而不是當地縣市政府撥錢,再請戶籍地縣市政府追討錢,不一樣吧,
但是m大說的是安置作業,那是補助兒少或身障或老人相關安置的處理,
不是補助個人的經濟補助,所以才有追溯,我想這是不同的方向,
而這篇原po所說的,應該是針對個人的經濟補助,
所以我想L大說的會比較符合。
: : 通報也要看對方單位是直接服務或間接服務單位,轉錯客氣一點還會幫忙代轉
: : 不客氣就直接進碎紙機了
: 只要有正式轉介單、公文或是通報單(113 1957之類)過去,
: 這些都是要正式處理的
: 只是如妳說的,如果社工評估這不符合開案標準
: 他便會在公文或轉介單上註明
: 本案因xxx原因,本案不予開案,轉由xxx機構協助處理
: : 公部門當然說能不去,評估後不符開案標準就可以了,妳能評論她們的專業評估嗎?
: : 或是該案非本區所轄,請至原戶籍地辦理,合理合法
: : 本案社會處社工還肯要電話去講一下已經是不錯了,遇到老狐狸連開口的機會都不會有
: : 對話就結束了,因為這個在設計上根本跟該處無關啊...
: 一樣的狀況,只要是正式的轉介單過來就像是公文般的效力
^^^^^^^^^^^^
我想對正式下定義,這應該只是有附公文的轉介單,
: 社工會先打電話向來文單位詢問這案子的狀況之後進行評估跟處遇
: 這都是有規定處理期限的
: 公部門的社工當然可以不去處理、只是如同我上面所說
: 社工在經過判斷之後,如果發現這個案不符合開案或補助標準
: 便會在轉介單上註明不開案原因以及是否進行轉介
: 之後還要一層一層簽上去說明處理結果
: 所以公部門處理單位可以不去處理通報轉介過來的案子
: 但相關的說明一樣都不能少
: 以這案子來說,社工認為這個案子不需要開案
: 他就會再收到轉介單之後在上面註明
: 1. 本案因xxx原因,不符合本單位開案標準
: 2. 本案經濟問題轉由xxx機構(xxx政府社會局)進行後續諮詢服務
: (這兩點都是舉例說明)
: 寫完原因之後在經過該單位督導及主管核章存查,
: 甚至是函文回覆喔,這樣的處理才算完成....
: 當然這是指雙方都有留檔的正式文件往來,口頭上通報,
: 一般電話通報這類的因為沒有正式紀錄在,所以是有被搓掉的可能性
: 此外會建議找公部門處理是因為公部門是一個地區的最高社福單位
: 公部門在接到案子之後都會有規定的處理程序與時間
: 不符合補助標準的便會轉介出去,他們也會瞭解縣境內能夠給予扶助的資源等等
: 所以轉介到公部門不見得公部門會服務,但公部門會依狀況轉由其餘機構去處理
: 這樣對於個案還是有幫助的
: 此外遇到民意代表通報的、或是縣長信箱、媒體記者通報的個案
: 還需要正式函文回覆並報告處理進度
: 不是說看狀況不符合就不處理喔
針對上面說的流程,我想請大家換各角度來看,
當社工員完成這一長串的過程之後,
還是告訴你不開案,不處理,
對於一個需要的可能只是簡單諮詢的個案來說,或是只是缺乏相關資訊,
自己有能力申請的個案而言,
他得等原單位打轉介單,發公文轉往公部門,
公部門單位收文,轉分相關單位,
督導派案社工,社工約定時間家訪,
家訪完評估,陳核,不適當開案,
再轉介其他相關機構,
這樣過程就算在快,也得2星期吧,
那如果原接案社工只是用電話指點,案主就可以自行處理的話,
(我指這篇文章的案主,他都有能力自行前往就服站找工作,我想能力應該有)
那2星期的時間,已經夠他準備好資料,積極一點可能連公所那關初審都過了,
我想這樣對案主幫助比較大吧,
不是把案子轉來轉去,轉到案主頭都昏了來的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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