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保放寬規定越改越好 唯獨公教砍到見骨 - 公職
By Una
at 2019-03-05T17:56
at 2019-03-05T17:56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a172706 (a172706)》之銘言:
: 農委會竟然可以決定這麼離譜的法案
: 沒有媒體報導?
: 以後農保的窟窿將大到難以想像
: 為了選票 民進黨真的要蠻幹到底
: 《政治》農保適用資格放寬,配偶、直系血親可加入
: 2019/02/20 15:52 時報資訊
: 【時報-台北電】為讓老農有退休機制,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表示,農委會放寬農保資格,
: 過去老農將農地移轉或出租,只有農地的土地所有權人可加保,現在只要是老農配偶、直
: 系血親、翁姑或媳婦等,也可參加農保,即日生效。
: 農委會13日發布令釋放寬農保條例第7條第3款規定,除了農地所有權人外,其配偶、直系
: 血親、翁姑或媳婦以該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參加農保,且符合該款其他規定者,可繼續參加
: 農保,並自即日生效。
: 農保保費,由被保險人負擔30%,政府補助70%。政府補助保險費,在直轄市,由中央主
: 管機關負擔40%,直轄市負擔30%;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60%,縣(市)負
: 擔10%。目前農保被保險人月投保金額為10200元,農保保險費率為2.55%。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7條第3款規定,本條例2008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前已參加本保險被保
: 險人,於年滿65歲且年資累計達15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委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單位協助
: 辦理移轉或出租,因而未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 勞保局提醒,經農委會規定放寬後,以該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加保的配偶、直系血親、翁姑
: 或媳婦,符合該款其他規定者,也可以繼續參加農保。只要符合上述規定的農民,可攜帶
: 相關資料至投保農會辦理農保續保,以保障加保權益。(新聞來源:中時 王思慧)
大概沒有幾個人注意到新聞的關鍵字吧.....
畢竟這牽涉到大家常講的 信賴保護原則
請注意到 新聞 裡面,一直強調 "繼續參加"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7條(得續保情形)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前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
,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主管機關
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換言之,新聞報章上面所提到的 "那些人" 在修正新法實施前,
都屬於"已經有投保農民健康保險的"被保險人
然,因為修正新法(97年修正)之後,變得不能再參加農保.
(農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投保->配偶等依附為農者,也可以保農保)
新法修正後
(農地被出租或移轉後,只剩下原土地所有權人仍可以續保,其他原
本依附者無續保法源-> 不得再續保農保)
因為當初法條(7條1項3款)寫的是 "將所有的(指有所有權)"土地移轉或出租,
造成依附的被保險人,未受到此條修正的保障,
農政單位無法受理其農保續保甚至是理賠給付.
這牽涉到政府推動的一些政策,如小地主大佃農或者是農地銀行媒介
甚至是配合綠能政策,將農地出租給光電業者的具所有權或依附的農民
這些年應該有很多次的陳情抗議及協調
總之,政府透過放寬解釋方式,恢復原已有農保資格,因修法而被剝奪的被保險人
也算是還給一個交代.
--
: 農委會竟然可以決定這麼離譜的法案
: 沒有媒體報導?
: 以後農保的窟窿將大到難以想像
: 為了選票 民進黨真的要蠻幹到底
: 《政治》農保適用資格放寬,配偶、直系血親可加入
: 2019/02/20 15:52 時報資訊
: 【時報-台北電】為讓老農有退休機制,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表示,農委會放寬農保資格,
: 過去老農將農地移轉或出租,只有農地的土地所有權人可加保,現在只要是老農配偶、直
: 系血親、翁姑或媳婦等,也可參加農保,即日生效。
: 農委會13日發布令釋放寬農保條例第7條第3款規定,除了農地所有權人外,其配偶、直系
: 血親、翁姑或媳婦以該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參加農保,且符合該款其他規定者,可繼續參加
: 農保,並自即日生效。
: 農保保費,由被保險人負擔30%,政府補助70%。政府補助保險費,在直轄市,由中央主
: 管機關負擔40%,直轄市負擔30%;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60%,縣(市)負
: 擔10%。目前農保被保險人月投保金額為10200元,農保保險費率為2.55%。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7條第3款規定,本條例2008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前已參加本保險被保
: 險人,於年滿65歲且年資累計達15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委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單位協助
: 辦理移轉或出租,因而未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 勞保局提醒,經農委會規定放寬後,以該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加保的配偶、直系血親、翁姑
: 或媳婦,符合該款其他規定者,也可以繼續參加農保。只要符合上述規定的農民,可攜帶
: 相關資料至投保農會辦理農保續保,以保障加保權益。(新聞來源:中時 王思慧)
大概沒有幾個人注意到新聞的關鍵字吧.....
畢竟這牽涉到大家常講的 信賴保護原則
請注意到 新聞 裡面,一直強調 "繼續參加"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7條(得續保情形)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前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
,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主管機關
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換言之,新聞報章上面所提到的 "那些人" 在修正新法實施前,
都屬於"已經有投保農民健康保險的"被保險人
然,因為修正新法(97年修正)之後,變得不能再參加農保.
(農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投保->配偶等依附為農者,也可以保農保)
新法修正後
(農地被出租或移轉後,只剩下原土地所有權人仍可以續保,其他原
本依附者無續保法源-> 不得再續保農保)
因為當初法條(7條1項3款)寫的是 "將所有的(指有所有權)"土地移轉或出租,
造成依附的被保險人,未受到此條修正的保障,
農政單位無法受理其農保續保甚至是理賠給付.
這牽涉到政府推動的一些政策,如小地主大佃農或者是農地銀行媒介
甚至是配合綠能政策,將農地出租給光電業者的具所有權或依附的農民
這些年應該有很多次的陳情抗議及協調
總之,政府透過放寬解釋方式,恢復原已有農保資格,因修法而被剝奪的被保險人
也算是還給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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