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為了返台假的事情和公司管理課長爭論,課長毫無邏輯,無法以理服人,最後用「
這是規章原有的理念」來打迷糊仗。
我一週上五天班,簽約時說好:一年三次返台假(含過年),一次七天(含一個週末),
三次共21天。
在台受訓期間問過當時課長,是否可以週五下班後搭機返台,隔週週日回上海,當時回覆
是:在不影響公司的情況,原則上可以,但還需確認。
到上海後請年假返台,週日(除夕)返台,隔週週日回上海,假卡上填八天。此時課長已
換人,我隱約覺得填八天不對勁,於是再度詢問上述問題,希望在不影響其他上班日的前
提在台灣待久一點。這個課長便以「條款具彈性,請假時再和其他主管確認」帶過。四月
中我準備要請五月的返台假,此時問題浮現。
週六中午要參加好友婚禮,我問課長可否訂星期五晚上下班後的機票,課長隔一週才回,
還是毫無道理的「可以,但是這樣星期五也要算入返台假」。
我寫信問他:有上班為什麼還要扣一天假?
他過了五天才回信說:「問過人事,那天有上班就不用扣,但你週六返台,隔週週日回上
海,這樣就是扣9天假,你一年只有21天。」
我才想起為何當時年假假卡填8日,於是寫信向課長解釋:「當初說好一年返台假三次,
一次七天含假日,我的解讀就是我有15個工作天的假,週末提前回台灣,不會影響到上班
時間,所以年假、這次返台假雖然都會超過7天,但沒有佔用到額外的工作時間。當初詢
問時,你說這個條款具有彈性,下次請假再討論。」
課長最後回覆:「我說的有彈性是指你的休假時間點,但原則就是一年21天,這是規章原
有的理念。」
有種有理說不清的感覺,請問前輩們,這樣計算返台假日合理嗎?
ps. 我直屬主管說沒有佔用到工作時間回台灣待九天也可以,不知道為何課長要這樣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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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規章原有的理念」來打迷糊仗。
我一週上五天班,簽約時說好:一年三次返台假(含過年),一次七天(含一個週末),
三次共21天。
在台受訓期間問過當時課長,是否可以週五下班後搭機返台,隔週週日回上海,當時回覆
是:在不影響公司的情況,原則上可以,但還需確認。
到上海後請年假返台,週日(除夕)返台,隔週週日回上海,假卡上填八天。此時課長已
換人,我隱約覺得填八天不對勁,於是再度詢問上述問題,希望在不影響其他上班日的前
提在台灣待久一點。這個課長便以「條款具彈性,請假時再和其他主管確認」帶過。四月
中我準備要請五月的返台假,此時問題浮現。
週六中午要參加好友婚禮,我問課長可否訂星期五晚上下班後的機票,課長隔一週才回,
還是毫無道理的「可以,但是這樣星期五也要算入返台假」。
我寫信問他:有上班為什麼還要扣一天假?
他過了五天才回信說:「問過人事,那天有上班就不用扣,但你週六返台,隔週週日回上
海,這樣就是扣9天假,你一年只有21天。」
我才想起為何當時年假假卡填8日,於是寫信向課長解釋:「當初說好一年返台假三次,
一次七天含假日,我的解讀就是我有15個工作天的假,週末提前回台灣,不會影響到上班
時間,所以年假、這次返台假雖然都會超過7天,但沒有佔用到額外的工作時間。當初詢
問時,你說這個條款具有彈性,下次請假再討論。」
課長最後回覆:「我說的有彈性是指你的休假時間點,但原則就是一年21天,這是規章原
有的理念。」
有種有理說不清的感覺,請問前輩們,這樣計算返台假日合理嗎?
ps. 我直屬主管說沒有佔用到工作時間回台灣待九天也可以,不知道為何課長要這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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