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魂女盜坐牢 上億珠寶律師吞 - 律師工作討論

Caroline avatar
By Caroline
at 2010-06-22T02:45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cyora (小鳴)》之銘言:
: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4/5349118.shtml
: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 2010.01.06 09:42 am
: 陳姓婦人盜得價值五百萬美元(一億六千萬台幣)的珠寶,交給男友保管,案發後
: 委任田姓律師辯護,田竟以提供住處及保險箱存放贓物為由,「黑吃黑」騙走珠寶
: 和典當的贓款;台灣高等法院昨天依詐欺罪將田判刑一年八月確定。
: 田姓律師曾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被判刑五個月定讞,如今又被判刑,律師資格恐
: 被取消。
: 九十五年間,陳姓婦人與珠寶商安東尼奧在瑞士珠寶展相識,發展出親密關係。陳
: 婦佯稱要仲介台灣客戶買珠寶,相約在日內瓦的旅館會面,趁機將安眠藥放入茶水
: 迷昏安東尼奧,取走他隨身攜帶價值近五百萬美元的鑽石、珠寶,隨即搭機離境。
: 返台後,陳婦將其中兩顆鑽石以兩千萬元典當給當舖,贓款存入她與簡姓男友名下
: 帳戶,並將存放於住處電視櫃的其他珠寶及銀行存款,交給男友另覓安全處所存放。
: 陳婦後來遭警方逮捕,田姓律師陪她的簡姓男友到監所面會後,與簡一起到銀行領
: 取四百多萬元;田看到簡身懷鉅款,又接獲警方要求簡到案說明的電話,建議簡不用
: 立即應訊,還表示可提供住處。
: 田姓律師後來向簡姓男子佯稱,官司會拖延很久,贓物可能遭檢警查扣或黑道覬覦
: ,他可以提供銀行保管箱存放贓款及珠寶。簡於是將浪琴表、鑽戒等物品分裝在多
: 個牛皮紙袋,交給田放入保管箱。
: 兩人離開銀行後,田姓律師將原承租的保管箱換租約,把珠寶移到新的保管箱,
: 並取走現金。簡姓男子後來去開保管箱,打不開才發現被黑吃黑。
: 一審認為,光憑簡姓男子指控,保管箱內又未發現現金、珠寶,判決田姓律師無
: 罪。但二審審酌田姓律師未通過測謊,又交給簡姓男子假的保管箱鑰匙,認為他有
: 詐欺意圖,手段惡劣,判他一年八月徒刑。
: ----------------------
: 心得或感想:呃…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111/ch03/type5/gov22/num4/Eg.htm

法務部書函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法檢決字第0990804357號

主  旨:檢送田禮嘉違反律師法懲戒案之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96年度律懲字第17
號決議書影本乙份,請刊登行政院公報。

說  明:依律師懲戒規則第25條辦理。

法 務 部

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96年度律懲字第17號

被移付懲戒人 田禮嘉 男(出生日期:略,不予刊登)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略,不予刊登)

住:(略,不予刊登)

居:(略,不予刊登)

上列被移付懲戒人因違反律師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移付懲戒,本會決
議如下:

  主 文

田禮嘉應予除名。

  事 實

一、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移付懲戒理由如下:

田禮嘉係執業律師(律師證書字號:94臺檢補證字第0278號),然曾於民國91年6月
4日,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
於94年4月16日執行完畢,且曾因詐欺、毀損債權、強盜等案件遭受通緝,猶不知悔
改,緣於95年8月4日,簡敬之同居女友陳遠霞因涉嫌強盜案件,經內政部警政署外
事警官隊持檢察官拘票在台北市將陳遠霞拘提到案,陳遠霞於接受內政部警政署外
事警官隊詢問時,委任田禮嘉為辯護人在場陪同接受警詢,簡敬並隨同前往關心並
受陳遠霞指示攜回外事警官發還之私人物品,並處理準備交保事宜,因而認識在場
之田禮嘉。田禮嘉於陪同陳遠霞接受警詢過程中,得知陳遠霞涉嫌強盜取得瑞士珠
寶商安東尼奧之鑽石、珠寶價值近新臺幣(以下同)500萬美元,且將其中二顆鑽石
約以2千萬元之價格典當與大千典精品當舖,所得贓款匯入陳遠霞及簡敬在聯邦銀行
所開立之帳戶內,該帳戶及贓款應係交由簡敬保管中,竟基於藏匿有關陳遠霞涉嫌
強盜刑事案件所得贓物及證據之犯意,於95年8月5日淩晨1時許,在台北市敦化北路
附近速食店,指示簡敬將其替陳遠霞保管之贓款藏匿,以免遭司法警察及檢察官發
現,簡敬遂聽從田禮嘉指示(簡敬收受寄藏贓物之部分現由法院審理中),於95年
8月7日下午2時許,由田禮嘉陪同至桃園縣桃園市復興路之聯邦銀行北桃園分行,將
陳遠霞上開存入簡敬帳戶內之定存350萬元解約,並提出活存70萬元,共領出贓款420
萬元,攜於身上藏匿(存入陳遠霞帳戶內之贓款因非本人則無法領取)。領完錢後,
簡敬接到外事警官隊承辦員警電話,要求其至外事警官隊接受警詢,此時在旁之田
禮嘉得知後,知悉簡敬涉嫌贓物罪之犯罪,已為刑事案件偵查之外事警官隊調查中,
簡敬已屬於司法警察通知詢問調查之人犯,竟承前藏匿刑事證據及另行起意藏匿人
犯之犯意,叫簡敬不要前往應訊,並在台北市和平東路1段183巷附近,將其位於臺
北市北投區溫泉路銀光巷9號3樓住處鑰匙交由簡敬,並指示簡敬至上址藏匿,簡敬
遂聽從其指示,至上址藏匿以逃避檢察官及司法警察之調查傳喚及避免簡敬所保管
之贓款遭查獲。隨後田禮嘉又於95年8月8日至同年月11日帶同簡敬至其南投、台中
等地繼續藏匿。田禮嘉因表現積極幫助簡敬之行動,取信於簡敬後,竟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及為陳遠霞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損害陳遠霞利益之犯意,
於95年8月7日晚上,在台北市木柵好樂迪KTV內,向簡敬佯稱陳遠霞強盜案件須以20
萬元打通關係,使簡敬陷於錯誤,而交付20萬元。又接續於95年8月9日,以陳遠霞
官司可能拖延甚久,向簡敬佯稱避免上開贓款被黑白兩道查獲為由,以自己名義於
台中市自由路2段2號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台中分行開立保管箱,使簡
敬陷於錯誤而交付上開贓款中之340萬元予田禮嘉放置保管箱內,後因本署追查出該
保險箱,並於95年8月18日緊急發函至合庫台中分行凍結該保管箱,田禮嘉始未能領
出該款項。嗣後,因簡敬漸漸察覺田禮嘉行為違反一般律師之職業規範,並自覺行
動遭受田禮嘉監控而心生畏懼,遂主動向內政部警政署外事警官隊聯繫投案,並要
求田禮嘉返還上開保管款項,然田禮嘉竟於同年8月19日,以0936032418之電話門號
傳內容為「R u ok? Don't u fuck me!」(其意義為:你ok嗎?難道
你不用對付我嗎?)之簡訊恐嚇人在桃園縣桃園市同德5街241號之簡敬,使簡敬心
生畏懼,足生危害於簡敬之安全,後田禮嘉因其行為遭警發現即避不見面,簡敬並
具狀提出告訴,始發現田禮嘉有上開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23條及律師法第37條之情
形,且情節重大,並依律師法第39條第1、3款移付懲戒。

  理 由

一、本懲戒委員會於受理本件懲戒事件後,即依律師懲戒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移付懲戒理由書繕本於96年5月23日送達被移付懲戒人
設於「台北市富陽街97號6樓之2」之住所,被郵局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
嗣於96年5月30日再向被移付懲戒人設於「台北市青島路11號14樓」處所送達,
亦為郵局以應送達處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嗣再於96年6月8日將上開理由書繕
本寄存於被移付懲戒人上開「台北市富陽街97號6樓之2」之轄區派出所即臥龍
派出所而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三件在卷可稽。惟本委員會為求慎重,再
依刑事案件所記載之「台北市北投區溫泉路銀光巷9號2樓」為送達處所,於96
年10月15日再將上開理由書繕本寄存於轄區派出所即光明派出所,此亦有送達
證書乙件在卷可據,詎被移付懲戒人迄今仍未為任何申辯,惟其未於上開理由
書繕本送達後20日內提出申辯,於本件懲戒程序之進行,不生影響。

二、查,本件移付懲戒理由書所載之事實,與檢察官提起公訴之事實相同,檢察官
之起訴,雖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7年8月27日以並無積極證據可認被移付懲戒
人涉有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藏匿犯人罪嫌、第165條之湮滅刑事證據罪嫌、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為由,判決被移付懲戒人無
罪在案,有該院96年度易字第590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惟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
被移付懲戒人所涉及之「被告(即指被移付懲戒人)於受陳遠霞委託陪同簡敬前
往聯邦銀行北桃園分行領取420萬元後,佯以簡敬不適合將上開款項隨身攜帶,
使簡敬不疑有他,因而陷於錯誤受其指示將其中400萬元及鑽錶、鑽戒、鋼筆等
貴重物品分裝至白色信封袋及牛皮紙袋,再放置於以被告名義在合庫台中分行開
立之C型保管箱,並交付簡敬該保管箱收據及事先備妥之虛偽鑰匙後,被告顯係
出於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甚明,嗣被告復將原承租之C型保管箱換租為D型保管箱,
並取走其中335萬元(即400萬元扣除被告以保管箱太小為由退還簡敬之60萬元,
及經檢察官凍結之5萬元之其餘金額)得逞無訛。」事實,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
年12月17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2947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並就該部分之事實,判
處被移付懲戒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確定在案,有該97年度上易字第2947號刑事判
決書在卷可稽。從而,本件移付懲戒理由書所載之上開詐欺事實,因與臺灣高等
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947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相同,自應認被移付懲戒
人確有施用詐術使簡敬陷於錯誤,而交付400萬元及鑽錶、鑽戒、鋼筆等貴重物品
之事實,且該被移付懲戒之事實,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判刑確定在案。依律師法第
39條第2款「有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應付懲戒」之規定,本件被移付懲戒人
應付懲戒之事證明確,爰審酌被移付懲戒人受有一年八月有期徒刑之裁判確定,
且依其罪名足認其已喪失執行律師之信譽,決議懲戒如主文。

三、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移付懲戒理由書內另載有:

(一) 被移付懲戒人於95年8月7日晚上在台北市木柵好樂迪KTV內向簡敬詐騙20萬元;

(二) 被移付懲戒人就簡敬所交付之400萬元及鑽錶、鑽戒、鋼筆等貴重物品另涉有
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

(三) 指示簡敬將其替陳遠霞保管之贓款藏匿,另涉有刑法第165條之湮滅刑事證據
罪;

(四) 安排簡敬躲藏,另涉有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藏匿人犯罪;

(五) 傳「R u ok? Don’t u fuck me!」之簡訊予簡敬,另涉有刑法
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云云;

惟查,臺灣高等法院在其上開97年度上易字第2947號刑事判決中,就上開(一)至(五)之
事實,分別以:無法證明簡敬有交付20萬元予被移付懲戒人;不得於詐欺罪外更論背信
之罪;依調查所得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移付懲戒人確有起訴書所指涉犯藏匿人犯、湮滅
刑事證據等罪嫌;及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移付懲戒人有恐嚇之犯行為由;認定被
移付懲戒人就上開(一)至(五)之起訴事實,並無檢察官所指之罪責,準此,本件移付懲
戒理由書有關(一)至(五)之事實,亦應認無足以成立應付懲戒之理由,爰就上開(一)至
(五)之事實為不付懲戒之決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薛西全
委員 楊靖儀
委員 陳信村
委員 蔡得謙
委員 陳筱珮
委員 洪威華
委員 鍾年展
委員 林恩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議得於收受送達20日內向本會提出請求覆審理由書(附繕本)

書記官 胡鳳儀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
Tags: 律師

All Comments

Belly avatar
By Belly
at 2010-06-25T13:20
現在的律師怎麼愈來愈會演台灣ㄆㄧ厲火(注音太爛)
Delia avatar
By Delia
at 2010-06-28T23:54
看過判決會更驚訝 中間還帶他到南投律師的舅舅家藏匿
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10-07-02T10:29
don't u fuck me這樣也恐嚇危安喔 會不會太嚴格
Olivia avatar
By Olivia
at 2010-07-05T21:03
那改成Plz fuck me不就一定中獎 以後不要隨便罵fuck u
Megan avatar
By Megan
at 2010-07-09T07:38
那句是 你不__我嗎XD

請問律師事務所與土地代書合作的問題

Doris avatar
By Doris
at 2010-06-22T00:53
請問各位律師同道: 如果律師事務所跟土地代書要合作的話, 事務所可以跟土地代書一起掛名變成聯合事務所嗎? 如果可以的話,名字應該怎麼註明呢? 如果不行的話,合作的代書的職稱可以寫甚麼? 是配合之土地代書嗎?還是寫法務? 如果代書與事務所聯合掛名的話,會不會有懲戒的問題? 在遇到代書希望與事務所合作實,應該注意 ...

請問華亞協和律師事務所好嗎

Victoria avatar
By Victoria
at 2010-06-21T17:57
如題 請提供意見卓參 感恩 謝謝 - ...

到日本念LLM?

Lydia avatar
By Lydia
at 2010-06-21T04:43
想問一下大家 到日本念LLM不知道效益有多大 感覺日本流浪律師也是年年升高 而且主流LLM的留學國家,似乎是美國 不知道該不該去日本讀呢? 謝謝! - ...

台灣的律師就業市場?

Mary avatar
By Mary
at 2010-06-19T21:15
各位前輩好,小弟目前還是大二法律系的學生 看到目前政府的走向,因為還沒進入就業市場,所以對於以後就業問題有點疑問 日前董次長,來我們學校宣導100新制的時候有說到,當台灣律師比較好考時,台灣人可以 有更多時間去準備大陸的律師執照,因為很多台商都在大陸那邊。 對此,如果反面思考,我就有一個疑問啦! 依現今政策 ...

詐客戶16萬 律師遭判刑

Margaret avatar
By Margaret
at 2010-06-19T18:47
http://ppt.cc/uOoI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9日電)王姓律師遭控受客戶委託,追討新台幣118萬餘元 債權,卻藉機從中獲利16萬餘元。高院審理,以詐欺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但 審酌他已與客戶和解,給予緩刑3年。 高院最新公布的判決書指出,王姓律師民國96年間,受薛姓客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