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道長好,晚輩最近碰上一點小小問題~
想請教道長們賜教並指點迷津@@"
現在手上有件案子是民國84年作消費借貸,未定清償期間
後來經過小弟查閱後,發現因為未定清償期,所以時效更本沒開始
只要現在催告並定一個月的清償期後,才開始計算請求權時效
小弟原本是在借據上債務人地址發支付命令,後來被地院裁定駁回
主要理由是債務人地址從A原借據地址遷移到B地址(跨縣市)
好心的司事官幫我把債務人新的地址KEY上去,然後用管轄錯誤裁定駁回
所以小弟昨天就發存證信函要求債務人必須履行清償義務
可是經小弟友人探訪後,才發現B地址現在是空地,以前債務人曾居住
但是房子被賣掉且拆除,似乎是戶籍地沒有變動~~
現在想存證信函應該過幾天會被退件~
然後變成這件案子卡到「送達」,本來想說發支付命令到B地法院,可是現在
房屋被拆除,似乎連存寄送達或是留置都無法完成,因為支付命令不能公
示送達,所以是不是變成小弟要拿債權作一部起訴,先用小額訴訟程序在
走公示訴訟後,等一部請求勝訴後,在把剩餘債權一並處理?
主要問題是要先走支付命令(B地法院)拼存寄送達,或直接一部債權起訴?
第一次遇到房屋拆除,戶籍沒有移走的窘境,故請教先進道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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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幹你媽的!沒看過人魚啊!
██████皿█ ▄▄▄▄▄▄▄ 崖上のb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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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理由是債務人地址從A原借據地址遷移到B地址(跨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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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房子被賣掉且拆除,似乎是戶籍地沒有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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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拆除,似乎連存寄送達或是留置都無法完成,因為支付命令不能公
示送達,所以是不是變成小弟要拿債權作一部起訴,先用小額訴訟程序在
走公示訴訟後,等一部請求勝訴後,在把剩餘債權一並處理?
主要問題是要先走支付命令(B地法院)拼存寄送達,或直接一部債權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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