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hi-on.org.tw/bulletins.jsp?b_ID=69489
看到這篇因檢察官逾期上訴導致景文案一堆人無罪的文章,覺得對被告真是不公平。
住大樓公寓的人,只要樓下管理員幫你收了,十天就開始起算,
早期卻一定要承辦檢察官或檢察長親自簽收才開始起算,
導致檢察官可以以一堆理由壓著不收,爭取寫上訴理由的時間,
被告卻只能傻傻的遵守十天的上訴期間。
雖然現在有最高法院見解改採檢察官「客觀上處於可收受的情形」就算是合法送達,
但還是不禁產生擔心,以後如果自己接到這種案子,
要如何證明檢察官「客觀上處於可收受的情形」?
有沒有前輩能分享辦過這種案件的經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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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篇因檢察官逾期上訴導致景文案一堆人無罪的文章,覺得對被告真是不公平。
住大樓公寓的人,只要樓下管理員幫你收了,十天就開始起算,
早期卻一定要承辦檢察官或檢察長親自簽收才開始起算,
導致檢察官可以以一堆理由壓著不收,爭取寫上訴理由的時間,
被告卻只能傻傻的遵守十天的上訴期間。
雖然現在有最高法院見解改採檢察官「客觀上處於可收受的情形」就算是合法送達,
但還是不禁產生擔心,以後如果自己接到這種案子,
要如何證明檢察官「客觀上處於可收受的情形」?
有沒有前輩能分享辦過這種案件的經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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