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長照制度 是否有瑕疵 - 社工
By Isla
at 2011-10-28T09:04
at 2011-10-28T09:04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fk1012 (蟄伏..)》之銘言:
: 我是實務工作者 ,家裡申請長照, 來照顧我父母親
: 父親為極重度植物人,母親行動不便,對於長照,我一直覺得很實用,也很需要推廣
: 很幸運的,我們一直使用舊制,新舊制有何差距,我就不懂了
: 目前我們使用數十小時免費時數,多出的時間,就要自費
: 因子女無法長時間照顧,故 每個月多付的錢, 我付的很甘願
: 今年縣市合併後, 自費金額提高 ...OK 多出的錢, 我願意繳
: 只要有人每天來家裡,幫我爸洗澡 拍痰 (每天都需要來, 擔心痰卡住..就走了)
: 對方有告知我們 ,逢假日 要加倍收費...好 沒關係, 這我願意給
: 問題在:這些居服員,放假時間跟我不一樣
: 據說是延用勞基法舊制 9/28 10/25 10/31都要放假,都要加收錢
: 而且向案家收費, 還會向政府請雙倍的錢
: 這..太怪了吧! 雖然才多收幾百元, 但我每個月下來, 都會多給幾百
: 另一怪是..該機構只有居服員用這制度 , 督導拉 行政都是新制
: 整個市的其他機構都是這樣的情況(我不知其他縣市有此問題嗎 ??)
: 向衛生局反映,了解狀況, 非基層可以解決 (對方說 已經很多人反映了,她們也沒辦法 )
: 向社會局反應, 市政人員回應我, 依法有據 , 它們無法干涉 .
: .除非修法,改掉這種怪怪的放假日,不然她們得確可以用舊放假制度來收費
: 政府也會行文給勞工局做改善 ..但根據我經驗 ,都是公文旅行!!難以有用
: 我提出商量, 是否可以用我免費時數來抵那些怪怪假日
: 對方以:行政作業不方便為由拒絕,
: 市府人員也說: 要尊重對方機構
: 我回應:有哪個條文禁止我這樣使用嗎 ??既然走法 就於法有據
: 對方還在溝通中....
: 我想問的是 ...就這樣算了嗎 ?? 用舊制放假來收費, 鑽漏洞賺社福財
: 多出的錢 我都可以多申請時間照顧我父親了
: 我想往上陳情或向媒體爆料.....想聽聽各位意見
請問該機構有將周六定為假日嗎?
勞基法施行條例第23條定有勞工應放假的紀念日(天數)
這些紀念日並無修改 原po列舉之假日原本就是法規所訂應放假的假日
會遇到放假日認定不同的情形是因為許多機構因配合周休二日的政策
故調整了部分特定放假日期 轉型成周休二日的狀況
如果該機構周六未收取雙倍薪資
而這些假日收取之金額也符合部分負擔之標準
那麼假日支費用向雇主與政府雙向收取並無不當
因居家服務之費用本為雇主、政府各有負擔之比例
所以此狀況聽起來確實無不法
詳細狀況你可以再參考相關法條
勞基法施行條例
高雄市老人居家服務實施自治條例 服務費補助標準
--
: 我是實務工作者 ,家裡申請長照, 來照顧我父母親
: 父親為極重度植物人,母親行動不便,對於長照,我一直覺得很實用,也很需要推廣
: 很幸運的,我們一直使用舊制,新舊制有何差距,我就不懂了
: 目前我們使用數十小時免費時數,多出的時間,就要自費
: 因子女無法長時間照顧,故 每個月多付的錢, 我付的很甘願
: 今年縣市合併後, 自費金額提高 ...OK 多出的錢, 我願意繳
: 只要有人每天來家裡,幫我爸洗澡 拍痰 (每天都需要來, 擔心痰卡住..就走了)
: 對方有告知我們 ,逢假日 要加倍收費...好 沒關係, 這我願意給
: 問題在:這些居服員,放假時間跟我不一樣
: 據說是延用勞基法舊制 9/28 10/25 10/31都要放假,都要加收錢
: 而且向案家收費, 還會向政府請雙倍的錢
: 這..太怪了吧! 雖然才多收幾百元, 但我每個月下來, 都會多給幾百
: 另一怪是..該機構只有居服員用這制度 , 督導拉 行政都是新制
: 整個市的其他機構都是這樣的情況(我不知其他縣市有此問題嗎 ??)
: 向衛生局反映,了解狀況, 非基層可以解決 (對方說 已經很多人反映了,她們也沒辦法 )
: 向社會局反應, 市政人員回應我, 依法有據 , 它們無法干涉 .
: .除非修法,改掉這種怪怪的放假日,不然她們得確可以用舊放假制度來收費
: 政府也會行文給勞工局做改善 ..但根據我經驗 ,都是公文旅行!!難以有用
: 我提出商量, 是否可以用我免費時數來抵那些怪怪假日
: 對方以:行政作業不方便為由拒絕,
: 市府人員也說: 要尊重對方機構
: 我回應:有哪個條文禁止我這樣使用嗎 ??既然走法 就於法有據
: 對方還在溝通中....
: 我想問的是 ...就這樣算了嗎 ?? 用舊制放假來收費, 鑽漏洞賺社福財
: 多出的錢 我都可以多申請時間照顧我父親了
: 我想往上陳情或向媒體爆料.....想聽聽各位意見
請問該機構有將周六定為假日嗎?
勞基法施行條例第23條定有勞工應放假的紀念日(天數)
這些紀念日並無修改 原po列舉之假日原本就是法規所訂應放假的假日
會遇到放假日認定不同的情形是因為許多機構因配合周休二日的政策
故調整了部分特定放假日期 轉型成周休二日的狀況
如果該機構周六未收取雙倍薪資
而這些假日收取之金額也符合部分負擔之標準
那麼假日支費用向雇主與政府雙向收取並無不當
因居家服務之費用本為雇主、政府各有負擔之比例
所以此狀況聽起來確實無不法
詳細狀況你可以再參考相關法條
勞基法施行條例
高雄市老人居家服務實施自治條例 服務費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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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nevieve
at 2011-10-29T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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