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小明是一位四班二輪的人員
11.12.15.16號是他的上班日 13(剛好是國定假日).14.17.18號是他的放假日
但是14.17號時 因為有訓練須到公司上課
想請問 這樣小明有違反 勞基法"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嗎?
以上 謝謝
日期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是否需要上班 o o 國定假日 上課 o o 上課
ps: o代表其當班 也就說他本來就應該去上班的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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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15.16號是他的上班日 13(剛好是國定假日).14.17.18號是他的放假日
但是14.17號時 因為有訓練須到公司上課
想請問 這樣小明有違反 勞基法"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嗎?
以上 謝謝
日期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是否需要上班 o o 國定假日 上課 o o 上課
ps: o代表其當班 也就說他本來就應該去上班的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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